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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927 文号 丽政办发〔2018〕108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8-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30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80号),合理配置农村土地资源要素,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丽水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创建浙江(丽水)绿色发展综合改革创新区、打造诗画浙江大花园最美核心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融合发展和人居环境全域提升总目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102字“丽水之赞”的指示精神,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努力形成“农田集中连片、农业规模经营、村庄集聚美丽、环境宜居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农村土地利用新格局,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和谐宜居美丽家园。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理念,在不打破行政村界限的前提下,以一个行政村或者毗邻的几个行政村为单元,进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建成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集约高效的美丽国土新格局。2018-2020年三年期间,全市至少实施52个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实现垦造耕地25000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3500亩,实施高标准农田55.8万亩,将新增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整备区,为重大建设项目调优永久基本农田做好储备。其中,2018年,启动工程实施10个;2019年,启动工程实施21个;2020年,启动工程实施21个。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用地综合整治。统筹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质量提升、旱地改水田、标准农田提升、节水灌溉、宜耕后备资源开发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在优化耕地布局、增加耕地面积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和连片度,为山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基本农田调优创造条件。

        (二)推进闲置浪费、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整治。在注重保护历史文化(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同时,结合“三改一拆”、危旧房改造、“千个景区村庄创建”、“千家文化礼堂引领”、“四好农村公路”、“大搬快聚”等工程,大力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整治利用。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工矿废弃地以及其他存量建设用地复垦,合理安排新建区块,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三)推动生态环境整治修复。 科学调整耕地、林地、水域等各类生态用地布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管控,统筹推动灾毁耕地复耕、小流域综合治理、污染土地治理、绿色矿山修复、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结合“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对生态屏障进行修复和保护,保护水源涵养地,维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空间优化,进一步改善生态宜居环境。

        (四)完善农村土地民主管理方式。在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中,有关村土地利用规划草案、整治项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新农村建设、整治工程实施、土地权属调整、土地指标调剂和收益分配等直接涉及农民合法权益的事项,依法听取农民群众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真正做到农民愿意、农民满意。

        四、工作举措

        (一)摸清资源家底,开展土地要素调查。各地要对县域内的土地资源要素进行全范围的细化调查。逐一查清各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高标准基本农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宜耕垦造耕地、标准农田提升等后备潜力;全面把握各行政村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的具体规模、空间布局和利用情况。

        (二)拟定建设项目,测算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及时掌握村民建房、村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交通、水利、旅游等各类项目的用地需求,重点关注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情况,如农旅结合、生态种植、休闲养老、特色养殖等项目。加强沟通协调,将土地要素保障项目与相关部门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开发、交通建设、大搬快聚等项目进行有效整合,集中发力。

        (三)注重“多规融合”,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针对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乡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乡村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方案编制的规划依据。在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中,要准确把握乡村特色、地域特征、农村实际、发展现状和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做好总体设计,合理划定农业生产、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功能分区。要坚守耕地和基本农田底线,引导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农村合理用地诉求,体现村民民主管理需要,创新规划编制思路和方法,通过盘活存量、用好流量、辅以增量,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综合整治,形成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中集聚,空间形态集约高效的土地利用方式。

        (四)科学筛选项目,做好年度计划申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应选择集体战斗力强、村民对项目实施意愿强烈、产业发展有前景的村作为拟定项目区。以县(市、区)政府为单位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同意;符合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申报条件的,另行制订工作计划报省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同意。

        (五)用好用足政策,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年度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计划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全面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8〕80号文件要求,确保落实政策红利,因地制宜确定各项整治工程,切实保障村民建房用地,合理保障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统筹安排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六)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项目实施与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可按实施方案的子项目分类实施;子项目的实施与监督管理仍按原部门、原渠道进行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卫星遥感监测、土地整治在线移动监管系统等监管手段,对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七)对照实施方案,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分整体验收和子项目验收。整体验收周期原则上控制在2年内,最长不超过3年。子项目竣工后,按原部门、原渠道验收程序对各子项目组织验收;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粮食产能、新增水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等,按相关程序纳入指标储备库。项目工程整体竣工后,由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总体竣工验收,出具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省百乡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评价结果同步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保护耕地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更名为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政策体系。为鼓励积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在坚持“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流量”的前提下“辅以增量”,结合实际情况在项目区安排适量的农民建房启动指标。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整合资金,加大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垦造耕地、旱改水、建设用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工程资金(预算、奖励或补助)标准。试点项目所在村产生的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复垦、高标准农田指标收益,在扣除成本后全额用于新农村建设、大搬快聚、村庄环境整治、发展乡村旅游等,并向试点项目所在村倾斜。

        (三)加大考核力度。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垦造耕地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办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实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综合评估、督查情况将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中。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项目对推进乡村振兴起到的助力作用,深入宣传好经验、好做法,重点突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给农民群众带来的好处,引导社会力量、市场主体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丽水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重点任务职责分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18〕108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