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928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106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8-11-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重要性
居住出租房屋是我市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体量规模大且安全条件参差不齐,已成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是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平安丽水”的必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以“底数清、情况明、风险隐患清零”为目标,突出问题导向、考核导向、结果导向,不断提高居住出租房屋规范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我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水平新跨越,为丽水全域推进大花园最美核心区建设创造更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健全完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体制
各地要加快健全完善“政府负责、乡镇主抓、部门指导、村居协同、各方参与”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体制。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制订相关政策。乡镇(街道)具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职责,将其作为“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建设的重要内容,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实现居住出租房屋管理与“四个平台”、全科网格的大融合。公安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治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刑事犯罪和治安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物业监督管理等工作。消防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违法行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等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居住房屋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行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因地制宜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学习借鉴台州“旅馆式”管理和我市龙泉开展的“旅馆式”管理试点做法,将流动人口集聚的村居(社区)视作一个旅馆,把每一幢、每一间出租房屋视作旅馆的房间,制订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和环境卫生等准入标准,建立日常检查、联合整治、居民自治等管理制度,在村居(社区)设立前台,实行委托式管理,统一负责房屋出租、人员登记,从源头上消除居住出租房屋安全隐患。要进一步丰富“旅馆式”管理工作内涵,依托互联网,实现网上选房、登记、信息报送等一系列管理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智慧小区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多种模式出租房屋管理,要支持鼓励代理经营租赁模式,扶持、培育信誉好、责任心强、配合管理的企业、个人,接受房屋所有权人的委托,集中开展房屋租赁经营,为承租人提供较为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四、全面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
客观准确的基础信息是实施科学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始终把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采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充分发挥专业力量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滚动排查,全面掌握居住出租房屋地址、租期、用途、现状等基本情况以及承租人、出租人等人员动态信息,确保信息登记常采常新。要整合信息资源,加强与优秀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实现政府行政资源、社会各类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强化居住出租房屋、人员信息与物品、车辆等其他社会信息之间的关联互访、交叉比对和分析研判,及时有效掌握人员流动轨迹和活动情况,提高服务管理效能。要进一步树立“发现不了问题是失职,发现问题整改不了是渎职”的工作理念,开展全方位、拉网式风险隐患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倒排时间,落实专班专人予以整治。对隐患整改情况要逐项检查验收,确保百分百化解、整改到位。对风险隐患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纪律手段,建立完善通报、督办、约谈、查处等问责、追责措施,严肃追究责任。
五、从严压实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安全责任
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房屋出租人要按照规定核对承租人身份证件,合理控制承租人数,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开展用电、用火、用气以及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宣传,减少消防、治安安全和环境卫生隐患。各地要按照居住出租房屋的硬件条件、安全程度、用途分布,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不同的管理要求,压实管理责任。居住出租房屋供多人居住,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内或者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含)出租床位的居住出租房屋,要建立严格的刚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组织管理力量开展巡查整治,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整改和重大事项报告。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
六、积极引导网约房规范有序发展
各地要秉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顺应互联网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大势,推动互联网和居住出租房屋的融合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出行住宿多样化需求。网约房平台公司要对平台用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落实实名登记、信息共享、技术监测预警等措施,及时掌握房源、房东、房客信息,禁止不符合条件的房屋进入平台公司经营。要按照规定及时向职能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管。各地要落实网约房平台公司管理责任,创新监管治理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七、努力打造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共同体
各地要协同发挥政府属地管理作用和相关企业、个人的主体作用,大力推动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居住出租房屋管理责任共同体。乡镇(街道)要引导村居(社区)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居住出租房屋的自治管理。村居(社区)要按照规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要主动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共同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要着力培育中介联盟、房东协会、志愿者服务队等社会组织,激发社会内生动力,发挥其在提供服务、化解风险、规范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要全面推行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名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促使企业以诚信立身兴业。
八、切实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组织领导
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经常性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落实人员、经费保障。相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合力。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宣传引导,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合法安全的房屋用于出租,引导承租人员择优入住。要注重安全宣传教育和演练,开展有针对性的逃生技能培训,提高全民自防自救互救能力。要把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纳入“平安丽水”考评体系,常态化开展全方面、全要素、全流程的实地暗访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履行好工作职责,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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