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14925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8〕105号 |
组配分类 | 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
成文日期 | 2018-11-28 0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 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审核管理模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造价审核管理模式
(一)调整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模式。
原由财政部门委托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委托财政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评审。
(二)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模式。
调整原有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模式。原模式为: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委托财政部门建立的评审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批复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委托财政部门建立的评审中介机构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并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评审报告进行价款结算。财政部门不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要求,认真落实项目造价管理主体职责,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强化工程变更管理和造价控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建设单位项目结算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三、加强职能部门间的衔接与配合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的审批,对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进行批复。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对导致工程合同价变更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备案;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建立政府投资项目造价评审中介机构库并负责考核管理;制订审核管理操作规程。
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库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大对财政、建设等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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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