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8-27678 | 文号 | 丽政发〔2018〕60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8-10-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9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关于做好各项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丽政发〔2008〕13号)等4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文件目录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 号 |
1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 丽政发〔2008〕13号 |
2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丽政发〔2009〕23号 |
3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 丽政发〔2009〕34号 |
4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 丽政发〔2009〕51号 |
5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丽水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1〕191号 |
6 | 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单位)财务总监委派制试行办法 | 丽政令第5号 |
7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丽水市直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08〕10号 |
8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 丽政发〔2012〕32号 |
9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5〕51号 |
10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1〕159号 |
11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6〕81号 |
12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04〕85号 |
13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政发〔2005〕25号 |
14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11〕100号 |
15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工业布局的指导意见 | 丽政发〔2009〕85号 |
16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2〕57号 |
17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30号 |
18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规范电镀行业生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06〕16号 |
19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 丽政发〔2002〕216号 |
20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 | 〔2017〕1号 |
21 | 丽水市人民政府禁火通告 | 〔2018〕2号 |
22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发展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2〕18号 |
23 | 丽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 丽政令第3号 |
24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06〕23号 |
25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 | 丽政发〔2013〕43号 |
26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布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丽政发〔2013〕58号 |
27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06〕39号 |
28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4〕142号 |
29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 丽政发〔2008〕107号 |
30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负面清单的批复 | 丽政函〔2016〕33号 |
31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取缔工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1〕183号 |
32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餐桌安全治理行动三年计划(2015-2017)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5〕92号 |
33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渔的通告 | 〔2017〕2号 |
34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2〕3号 |
35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2〕35号 |
36 | 丽水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丽政令第17号 |
37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1〕88号 |
38 | 丽水市建筑业管理办法 | 丽政令第29号 |
39 | 丽水市排水管理办法 | 丽政令第62号 |
40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住房价格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05〕38号 |
41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丽政发〔2009〕93号 |
42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0〕152号 |
43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丽政发〔2009〕32号 |
44 |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丽水餐饮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丽政发〔2014〕18号 |
45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丽政办发〔2014〕126号 |
二、对《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7号)等32件文件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7号):
第二部分第(四)项修改为:“(四)加大财政投入。重点支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积极支持市场信息化建设、市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市场党建、网上市场培育发展及考核奖励、列入省委、省政府助推的市场建设项目、市区优秀市场、优秀(诚信文明)经营户、优秀市场管理员等。对新认定的市级(农贸市场以外)以上重点市场、现代商品交易市场集群、二星级以上文明规范市场、省放心农贸市场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下发。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市场建设情况,视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
删去第二部分第(五)项中的“对投资上亿元的新办重点市场,在市场开业第一年对市场举办者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对市场举办者按其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第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奖励。”
删去第二部分第(七)项中的“白蚁防治费”;“鼓励创建文明示范农贸市场”修改为:“鼓励申创省政府助推创建的各类市场建设项目”;“通过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验收合格的”修改为:“通过省政府及相关市场提升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参照”修改为:“对照”;“市工商局”修改为:“市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丽水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修改为:“商品交易引导资金每年可安排一定资金”。
第二部分第(五)(七)(十)项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第二部分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引导市场经营户规范经营。积极鼓励市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经营管理。积极推进商品市场建立党组织,形成商户、企业、市场一体的市场党建模式,建立市场综合党建服务中心,打造党建服务阵地。进一步推动市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方向转变,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开展优秀(文明诚信)经营户评选活动。市区农贸市场按照不超过10%的经营户比率评选优秀(文明诚信)经营户,对入选的‘优秀(文明诚信)经营户’,三星级以上市场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其它市场给予不超过0.3万元的奖励。‘优秀(文明诚信)经营户’的评选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省里相关规定制定。新闻媒体单位要加大市场文明经营户的宣传力度,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诚信经营。”
文件中其余涉及“工商”字样的部门的称谓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字样的部门称谓。
(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和市林业局关于丽水市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21号):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删去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改为第二款。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删去第二款第(五)项,其余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删去第三款。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其余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实收资本”。
(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38号):
第二部分第(三)项第2点修改为:“2.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加负面清单制,对负面清单外的场所由申请人自主申报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的信息申报表。
“负面清单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的内容包括申报人身份基本信息、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房屋具体地址、房屋用途、是否合法建筑、是否危险建筑、使用住宅的是否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申报人对申报信息真实性的申明、申报人签名、申报时间等。”
删去第二部分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三部分中的“深化多证联办、建立商事登记中心、建立‘商事登记卡’和‘商事登记簿’制度,年底前实施”。
(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79号):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其余各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文件中涉及“工商”字样的部门的称谓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字样的部门称谓。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77号):
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通信、新闻出版广电、电力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及防空警报设施设置单位应协同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和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工作:(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提供必要的城建规划图及规划所需资料;(二)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等应根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保障计划,制定传递人民防空信号的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警报信号,通信、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单位应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工作;(三)电信部门应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通信信道,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确保畅通;(四)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需频率;(五)电力部门应保障防空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应予以协助。”
第十条修改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装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修改为:“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需要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警报器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修改为:“防空警报设施是国家防空袭的重要战略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随意改动警报设施的部件和线路。确因工程建设、拆建或楼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迁移的,应当与安装相关设施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商,签订重新安装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易地重新安装,拆除和重新安装警报设施的费用,由提出拆除、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中的“鸣放警报预案”修改为:“鸣放警报信号预案”。
第十五条修改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性能。”
第二十九条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修改为:“按规定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六)《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27号):
第一条中的“《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改为:“《浙江省专利条例》”,“《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浙知发法〔2010〕72号)”修改为:“《浙江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管理办法》(浙知发法〔2013〕53号)”。
第五条、第十三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具备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分管领导和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部门,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以及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个环节”。第(四)项修改为:“(四)申报企业原则上为所在县(市、区)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含专利示范企业)”。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中的“或拥有驰名、着名商标(市级以上)1件且专利6件以上”。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制造与加工型企业:1.《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表》;2.企业有效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法律状态证明,注册商标清单及证书复印件;3.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4.由企业财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专利经费投入清单及专利产品年销售额证明;5.企业工作总结及佐证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知识产权投入情况,知识产权的申请、授权以及保护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实施效益,企业开展专利工作的思路和设想等);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承诺书。”
第九条、第十条中的“丽水经济开发区”修改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可以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类示范(试点)企业,可以优先推荐中国、省级专利奖的评选;”,删去第(二)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第十五条修改为:“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评选一次。”
删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七)《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
删去第六部分第(二十一)项中的:“逐步降低工业项目开工、竣工和税收履约保证金”。
(八)《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7号):
第十九条修改为:“处置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确定医疗废物的收集时间,并上门收集,收集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处置机构应将协议副本报丽水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发〔2013〕74号):
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不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区洗车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85号):
第三部分第(一)项修改为:“(一)单位或个人如需在丽水市区申请设立洗车场,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依法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建设部门排水许可后,方可经营。涉及维修业务的洗车场还应取得交通部门行政许可。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因故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必须提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删去第三部分第(八)项中“依法开办的城市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
删去第四部分第二段中的“负责对无照经营活动,在有关部门对无许可或其他批准文件等行为进行处理后,依照有关工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
删去第四部分第三段中的“办理营业执照时”。
(十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群众性现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29号):
第三部分增加一段作为第二段:“‘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增注册红十字救护员占户籍人口比例达到1.2%以上,新增救护知识普及人数占户籍人口比例达到10%以上。到2030年,公众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达到40%。”
(十二)《丽水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丽政令第9号):
删去第十二条第(九)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其余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三)《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发〔2008〕51号):
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余各项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73号):
第二部分第(六)项第5点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修改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
(十五)《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34号):
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统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简称‘社办公益事业单位’。其中,国有资产成份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修改为:“统称为民办事业单位(原称为社办公益事业单位)。其中,国有资产不限形态、数额和比例。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暂时在教育、医疗行业开展,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向文化、体育、养老(养生)行业推广。具体登记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部分第(二)项修改为:“(二)明确登记原则和程序。按照“自愿选择、严格把关”的原则,由登记对象自愿提出办理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的申请,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统一登记管理,并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登记对象的国有资产情况、行业等级、单位规模、章程(草案)等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部分第(三)项、第(四)项,第三部分第(一)项、第(三)项中的“社办公益事业单位”修改为:“民办事业单位”。
(十六)《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
删去第四条中的“‘中国名牌产品’”、“‘100万元’”。
第五条修改为:“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企业,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等称誉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修改为:“支持企业或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和标准化活动。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企业或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或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主导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参与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主导制定团体标准并经实施取得成效的,奖励5万元。
“主导起草单位是指标准制订、修订者名单中排名首位的单位。”
第十四条修改为:“鼓励加快农业、服务业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制定步伐。当年主导制订市地方标准,并积极组织标准实施取得明显效益的,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修改为:“获得国家、省级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获得优秀、合格等次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省级”“分别”“10万元”。
(十七)《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创建质量品牌示范乡镇(街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发办〔2012〕127号):
删去第一段中的“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丽委〔2006〕17号)和”。
第一部分修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坚持以质量第一位价值导向,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效率优先的理念,全面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持续深入打好‘三强一制造’转型升级组合拳,全面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力推进品牌培育创建,加快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开创新时代质量工作新格局。”
第四部分第(一)项第2点中的“企业争创着(驰)名商标”修改为:“企业争创驰名商标”。
删去第四部分第(二)项第1点中的“省着名商标量”。
第四部分第(六)项中的“着(驰)名商标”修改为:“驰名商标”。
第五部分中的“质量强市办每年一次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评选”修改为:“质量强市办按需组织市级有关部门按以下程序开展评选”。
第五部分中的“市工商局”均修改为:“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4〕39号):
第六部分内容修改为:“在确保基金可持续前提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市政府发布的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具体比例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商财政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十九)《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72号):
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市建设局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8〕第6号):
第一部分第1点中的“学校、居民区等公共场所”修改为:“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公共区域内”。
第二部分中的“遵循”修改为:“倡导”。
第三部分修改为:“党员、干部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带头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事。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十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7号):
第四部分第(三)项中的“通过设立信用黑名单等制度防范失信风险”修改为:“通过严格落实严重失信名单等制度防范失信风险”。
(二十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29号):
第五部分中的“对政府投资项目多次出现超概算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要列入‘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本市的政府投资项目”修改为:“对政府投资项目多次出现超概算的设计单位、咨询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限制参与本市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十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号):
第五部分(八)项修改为:“(八)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立不良信息名单,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十四)《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43号):
第四部分第(三)项第17点修改为:“17.落实严重失信名单制度。督促各地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落实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严重失信名单,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二十五)《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79号):
删去第二十三条,其余各条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十六)《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26号):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相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二十七)《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丽政令第40号):
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删去第九条中的“备案”。
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向丽水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要求。”
(二十八)《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62号):
删去第五部分第(四)项中的“并终身取消其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二十九)《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
删去第二部分第(二)项中的“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或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删去第三部分中的“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业务且所得税回注册地交纳的,按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丽水落户创业。对市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直接在丽水注册或通过收购兼并本地企业后在市区注册的,3年内按其上缴所得税部分或按其上缴地方所得税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三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19号):
删去第六部分第(十六)项中的“符合《丽水市劳动保障诚信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丽人社〔2016〕135号)规定的,列入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管理。有关部门要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劳动保障诚信黑名单企业予以限制”。“《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修改为:“《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
(三十一)《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0〕47号):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的通》(丽政办发〔2013〕130号):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并经数据提供方授权”。
附件:
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7号)
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和市林业局关于丽水市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21号)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38号)
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79号)
5.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77号)
6.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27 号)
7.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
8.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7号)
9.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发〔2013〕74号)
10.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区洗车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85号)
1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群众性现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29号)
12.丽水市区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丽政令第9号)
1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发〔2008〕51号)
1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丽政发〔2007〕73号)
15.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委办关于对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公益机构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34号)
16.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创建与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2〕48号)
17.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创建质量品牌示范乡镇(街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发办〔2012〕127号)
18.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丽政发〔2004〕39号)
19.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72号)
20.丽水市人民政府通告(〔2018〕第6号)
2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17号)
2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29号)
2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号)
2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43号)
25.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小微企业“助保贷”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9号)
26.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民办事业单位公益指数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26号)
27.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丽政令第40号)
28.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2〕62号)
29.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丽水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3号)
30.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19号)
3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0〕47号)
3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的通(丽政办发〔2013〕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