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197 | 文号 | 丽政办发〔2017〕77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行政单位
(一)公务员:以月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规范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无线通讯补助费+〔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工勤人员:以月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规范津补贴+特殊岗位津贴+无线通讯补助费+〔一次性奖金(即第13个月工资)+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事业单位
(一)教育(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70%的)事业单位:以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无线通讯补助费+135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数)+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二)其他事业单位(实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60%):以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无线通讯补助费+18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平均数)+其它补贴收入40000元÷12作为每月缴存基数。
三、下述津贴、补贴列入工资基数
(一)特级教师津贴、教师岗位薪级提高10%、按浙人薪〔1994〕82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管理人员实行的岗位津贴;
(二)护士岗位薪级提高10%、按浙人薪〔1994〕82号文件规定县以下卫技人员实行的岗位津贴。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另附12月份工资表)须经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后,送市公积金中心。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17〕 77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