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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7-12148 文号 丽政办发〔2016〕146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7-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04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及省级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继续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重性精神病人救治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2〕1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及其肇事肇祸行为的预防处置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和“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努力做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应助尽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化平安丽水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浙江省预防处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行为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5 号),《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综治办 浙江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216号)及《浙江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求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14〕8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构和长效管理机制。 

        (一)市政府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以及市综治、公安、卫生计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此项工作的政策指导、制度规范、综合协调、检查落实、督查考核等工作。 

        政法(综治)部门:负责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对救治救助工作不力、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单位,实行挂牌督办、专项整治、限期整改;将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平安综治考评,加大考核力度,对因工作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导致发生已登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重大案(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和部门的责任。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收治医疗; 做好严重精神疾病障碍患者的发病报告、登记工作;对已签署参加社区网络管理知情同意书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社区随访、危险性评估、分级管理;加强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规范诊疗服务活动;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管理、治疗和康复工作;做好相关管理治疗人员的分级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对接处警中涉及的流浪乞讨且查找不到监护人或无法查明身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情形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对依法应当实行住院治疗的患者,其监护人有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情形的,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负责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单位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送到由政府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措施,将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患者及时纳入保障体系,对不符合基本生活保障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依法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或抚(扶)养人(即“三无"人员)患者的救治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和救治;对查找不到居住地的慢性期患者或经急性期治疗缓解后的患者,及时转送相关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分类安置。 

        残联部门:负责排查本系统掌握的精神残疾持证人员信息,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符合精神残疾标准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康复和救助工作;推进全市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保障精神残疾人维持基本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参保政策,推进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将社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管理,督促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就医费用的即时结报工作。协助完成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药物范围审核确定,以及医保政策范围外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的结算工作。 

        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落实监狱等特殊场所和保(所)外就医人员中肇事肇祸及家庭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对保(所)外就医中贫困或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纳入居住地的社区管理。负责为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联系和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生活困难救助、应急处置、社区管理和庇护服务等必要支出的资金保障,确保患者医疗救治救助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进一步完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财政投入和补偿政策;定期监督检查以上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改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础设施,对需要建设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要主动提供保障,以提升服务能力。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类学校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加强学生和教师的精神卫生知识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工作,认真预防和化解心理健康应急事件。 

        宣传部门:负责加强精神卫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积极营造消除偏见、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规范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报道,防止渲染炒作,减少负面影响。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精神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精神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工作,保障基本抗精神药物的质量。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比照市里成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及预防控制肇事肇祸行为等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工作职责,并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推动工作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矛盾问题和实行考核问责等。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大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的投入,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 

        (三)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成立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干部、派出所(社区)民警、民政员、残联工作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医生、社会志愿者、患者家属(监护人)组成的严重精神疾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建立协同工作及定期会商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期排查、摸底,协助精神病专科医生对排查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复核诊断,对经复核诊断确诊的患者进行登记建档、开展社区随访管理、治疗康复、危险性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对确诊患者进行康复评估,并及时上报康复评估结果;落实“三无”人员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管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困难患者医疗救助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帮助康复患者重返社会生活等。 

        三、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信息共享、送诊治疗、接收管控、跟踪服务等工作机制,各地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按照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进一步强化部门工作合力。 

        (一)信息共享机制。 

        1.集中排查机制。每年定期(特别是在春季精神病高发期)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摸底、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等工作,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建立群众信息报告奖励机制。各级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指导。 

        2.定期筛查机制。精神病专科医院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制度,辖区卫生计生部门在分析汇总数据后,对有可能对社会安全造成影响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公安等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定期随访,开展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筛查、上报。 

        3.定期沟通机制。建立市、县(市、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民政、残联、公安、综治部门信息定期沟通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危险评估为3级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由辖区公安部门录入《全国严重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也要将《全国严重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患者信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要将纳入民政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残联部门要将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各部门要将统计数据和主要信息每季度报同级综治部门备案,实现信息共享,严格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定期会商,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适时组织联动督查。 

        (二)送诊治疗机制。 

        1.常规送诊机制。对康复期发病和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各乡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患者家属,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病情诊断,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患病程度,实施治疗。 

        2.特殊送诊机制。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部门应依法迅速处置,并将其送往有诊断资质的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精神障碍医学诊断;城市无主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救助部门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城市无主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如有暴力迹象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城市无主流浪乞讨人员及“三无人员中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住院条件的,由民政救助部门负责救治经费保障,医疗机构要无条件收治。住院期间,由发现地乡镇(街道)负责寻找、通知患者的监护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 

        3.应治尽治机制。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符合住院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诊断、危险性行为评估和规范化治疗,直至符合出院标准。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在送患者住院时应配合医疗机构履行相关送诊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符合住院条件,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在监护人履行承诺手续后,关爱帮扶小组应加强监督,督促监护人落实服药和看护措施。 

        (三)接收管控机制。 

        1.无缝接收机制。完成治疗并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乡镇政府(街道)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临时救助管理。 

        2.联动管控机制。各级综治部门要将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管控对象,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落实日常监督和管理。乡镇(街道)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区(村)的管理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警务室民警要落实定期随访、定期走访制度,社区网格员要发挥一线信息员作用,及时掌握患者基本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和乡镇(街道)综治部门、村(居)委会,并做到信息互通。民政、公安、残联、专科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密切配合,协助患者监护人做好患者的居家管理工作,强化患者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防止发生肇事肇祸行为。   

        3.分类管控机制。对病情稳定、危险性评估2级及以下患者,按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近半年内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3级及以上患者,由公安、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及监护人实施共管,公安、卫生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监护人及时将患者送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住院治疗(县级无专业机构的送属地市级专业机构)。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强制医疗。 

        (四)跟踪服务机制。 

        1.一体化服务网络机制。建立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转诊机制。 

        2.规范化服务管理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随访工作措施,及时发现并登记辖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登记建档、分类干预、分级管理。要指导患者监护人或其他家属督促患者规范用药,动态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进行相应处置。要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 

        3.社会化康复机制。全市要推进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工作,组织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各县(市、区)及丽水经济开发区应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康复中心,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应建立相应的康复设施,协同做好社区康复工作,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使其回归社会。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现有医疗保障与救助资源,认真贯彻落实省级有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工作的文件精神,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包括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无服刑能力者)全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当地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参保参合全额资助;切实加强对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逐步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报销和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提高患者门诊报销水平。对严重精神障碍贫困患者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当地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等途径给予全额保障;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以奖代补政策的落实,切实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责任。同时,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将肇事肇祸及倾向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医疗救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具体经费保障与结算方式按丽政办发〔2012〕145号文件执行。 

        (二)加强医疗机构建设。为确保有肇事肇祸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及时得到住院治疗和康复,指定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我市履行强制医疗职能定点医院。各县(市、区)要加强强制医疗场所、精神康复机构、县级综合性医院精神卫生门诊建设,积极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康复工作,做好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乡镇社区卫生机构和城乡庇护康复机构的衔接配合,落实双向转诊,促进患者全面康复,回归社会。进一步完善精神科医师规范培养制度,加强精神卫生人才培养。 

        (三)强化工作督查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预防处置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每季开展工作自查,每半年向市、县两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市、县两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部署、日常检查指导,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年终开展工作评估总结。对积极履行职责、工作机制健全、管控措施有力、没有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和工作约谈,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丽水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戚永远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  炜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邱务土  市卫生计生委主任 

        叶金荣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诸葛俭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徐旭卿 莲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叶学明  龙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张如一  青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雷绍丽  云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彭  敏  庆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汤碧荣  缙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建霞  遂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  坤  松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余晓军  景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刘高深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蓝  海  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 

        叶建平  市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邱学明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提操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邓伦透   市司法局副局长 

        魏叶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守成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林  莉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詹百松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和达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谢丽福   市残联副理事长 

        以上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计生委,邱务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诸葛俭、林  莉、叶建平、王提操、谢丽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成员单位间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附件

        丽政办发〔2016〕 146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