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确保高效审批制度落实到位,2014年,我市专门出台了《关于实行行政审批服务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4〕141号)。 超时默认制,即相关部门对办理的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未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按照“超时默认”原则,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办结。 缺席默认制,即对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参审单位接到市审批中心的会商会审通知后,未委派具有审批资格的工作人员参与集中办理、联合现场踏勘、出席会商会审会议和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反馈审核意见,按照“缺席默认”原则,视为该部门默认同意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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