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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6-11832 文号 丽政办发〔2016〕131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6-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加强公共安全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2-12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防范和科学处置气象灾害的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公共安全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18 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丽水公共气象、安全气象(以下简称“公共安全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一)实现气象及相关监测站网共建共享共管常态化。各地要建立完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备案通报和数据共享制度,明确站网共建共享、数据互联互通的工作要求,将气象工作全面融入智慧城市建设,共享云平台设施。

        (二)构建信息化、精准化、网格化的现代气象预报体系。建设涵盖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测、定量降水估测预报、精细化气象要素预报等业务体系,重点推进短时暴雨、强雷暴、大风、冰雹等强致灾天气短时临近预报预警。到2018年,气象灾害预警时空分辨率分别达到1小时和3公里。依托网格化预报产品,开展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城市积涝、空气质量、雷电灾害等风险预警业务。

        (三)实现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各地要在保障人员和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到2017年全面建立与国家、省相衔接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邮政报刊亭、互联网等社会公共传播设施全面参与预警信息传播,电视频道、农村应急广播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号即插即播机制。

        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

        (一)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建立应对台风、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和大气重污染等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课、停工、停市等制度。根据不同等级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依法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在灾害应急中的职责和义务。完善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实现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机对接。

        (二)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公民行为规范。编制丽水市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制作推广本地气象灾害防御手册、气象防灾减灾明白卡。发改、财政、气象等部门联合编制基本公共气象服务清单,纳入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管理。

        (三)提升全民主动应用气象信息防灾避险能力。将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纳入中小学校教育体系,融入各类科普场馆建设和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气象科普“进学校、进单位、进村入户、上街进企”行动。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要开展具有各自特色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科普教育。

        三、健全气象安全多方治理体系

        (一)强化气象安全监督管理。全面开展气象法律法规和气象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检查,完成并公布气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气象安全准入标准。各级政府要将气象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监管体系,健全气象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根据浙江省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监管、监督检测、技术服务支撑等体制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防雷安全大检查,提高防雷安全定期检测覆盖率和隐患整改率。

        (二)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模式。建立集气象风险普查、风险识别、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于一体的气象灾害风险业务体系。开展气候资源承载力和大气环境容量安全评估研究,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决策程序。落实城乡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开展雷击灾害区域性风险评估,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防御标准。组织编制以台风、暴雨等为重点的洪涝台旱灾害风险图。深化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服务,扩大我市特色农作物重大气象灾害政策性保险覆盖面。

        (三)健全城乡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各地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气象协理员工作年度考核机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气象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积极探索乡镇(街道)、村(社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建设和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准备认证长效机制。

        四、强化地方气象事业支持保障

        (一)完善政府主导气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地方气象事业发展,加大政策、规划、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将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气象改革重点任务纳入各地全面深化改革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地方气象和国家气象相协调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事业公共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15〕263 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气象事业保障工作;要加大对气象现代化的投入,将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健全与地方气象事权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人工影响天气、预警信息发布、防雷减灾安全等工作,落实相应的机构和编制,支持和保障气象部门依法履职和满足区域性公共气象服务需要;暂时无法落实相应编制的,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予以解决。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政办发〔2016〕 131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