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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6-11655 文号 丽政办发〔2016〕 13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6-12-29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1—2016—0028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9 09: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我市交通行业数据资源价值,规范我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与应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交办科技〔2016〕11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服务单位、为公众提供交通服务的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存储、共享、开放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遵循统筹协调、联合推进,需求导向、互利共赢,激发活力、创新应用,规范有序、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是指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的基础交通数据,包括参与城市交通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和信息;为公众提供城市交通服务的企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时需要被公众所了解的运行数据信息和经过第三方处理能更好服务公共交通的数据信息。

        第五条  城市交通数据分为动、静态数据两类,动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轨道交通)的动态数据、交通运行指数基础数据、停车场动态数据;静态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场站线路等数据,停车场静态数据、交通基础设施静态数据(交通信号灯、卡口、标志牌等),具体详见《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目录》(附件1)。

        第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提供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基础数据信息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七条  各类数据由相应的责任主体负责提供,各责任主体应根据各类数据所在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数据共享规范,详细说明数据来源、更新频次、数据定义、共享方式、接口要求等。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行指数基础数据、交通基础设施静态数据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公共汽车、出租车、公共自行车)的动态数据和公共交通场站线路等静态数据的开放管理工作,指导公交企业开放公共汽车基础数据。

        第八条  交通数据资源原则上存储在原有信息系统中,各数据责任主体应确保数据质量良好,存储安全可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数据备份策略。共享数据使用者可根据实际需要存储数据资源的副本。

        第九条  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对象主要包括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开发公司、高新企业等社会化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由政府授权的职能研究机构、为公众交通服务的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可开放的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数据资源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或其他商业用途。

        交通数据资源开放方式主要有:接口交换、数据信息下载和离线数据交换。数据提供者和使用者根据数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技术条件,选择合适方式实现数据开放共享。变化频繁、时效性较强的数据原则上应采用接口交换进行数据开放。

        第十条  符合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条件和资质的机构可根据数据来源相对应的数据责任主体提出数据开放书面申请,填写《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申请表》(附件2),数据责任主体审核同意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协商后对数据资源需求者开放相应的数据。

        各数据责任主体有义务向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对象提供可开放的数据资源。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拒绝资源开放需求。

        符合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条件和资质的机构可向数据资源提供方提出开放申请,说明开放范围、开放用途、申请数据项内容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源提供方审核。资源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开放的意见及理由。

        资源需求方和资源提供方应当签订相关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开放共享数据资源。

        第十一条  各共享数据使用者必须制定保证数据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明确数据使用申请、批准的主体、依据、流程,及数据使用的范围、访问对象、权限设置、安全方案、开发商管理等,切实做好数据保护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数据使用或恶意篡改。

        鼓励数据使用者对数据提供者原信息系统的改造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以提高数据开放共享质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目录》

                  2.《交通数据开放申请表》


        附件

        丽政办发〔2016〕 137号.cebx    交通数据开放申请表.doc《丽水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