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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16-11839 文号 丽政办发〔2016〕142号
        组配分类 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6-12-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8 00: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 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市深入实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战略,积极探索生态经济发展道路,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改革,通过林权抵押贷款、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等制度创新,有效缓解了“三农”融资难题,支持了林农创业,促进了林业经济发展。今年3月,国家林业局将丽水全市域列为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探索完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是试验示范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完善林权融资创新机制,现就全市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的重要意义

        丽水市森林覆盖率高达80.79%,居全国地级市第二,公益林面积127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58%,是浙江省主要“生态屏障”区。长期以来,由于对公益林采伐利用的政策限制,广大林农无法直接以林木或林地的价值进行抵押融资,公益林稳定的收益权没有充分发挥,是一块尚未盘活的“沉睡资产”。为充分挖掘公益林资产价值,云和、龙泉等县(市)先后创新开展以公益林补偿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融资业务试点,初步探索出公益林资源变资本的有效模式。进一步推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大力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管理机制,对于有效盘活森林资源,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融资渠道,助推“三农”发展,加快“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更好推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健全完善公益林分户档案基础上,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归属和补偿标准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由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权利人提出申请,公益林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局核发;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记载权利人、公益林面积、补偿金额、质押(转让)登记等情况,是权利人享有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合法有效证明。权利人有融资需求时,可凭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质押贷款。

        (二)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制度。公益林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局负责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登记管理。借款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或农户转让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时,需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转让)登记的,可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的“中征应收账款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并报送公益林所在地县(市、区)林业局。办理质押登记时,需提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在贷款无法按期偿还时同意由金融机构处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的履约承诺等材料。

        (三)创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方式。市本级、各县(市、区)林业、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方式,通过直接质押贷款、收益担保基金贷款以及收益权转让、收益权信托等多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其中,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直接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未来公益林补偿收益总额的一定比例发放的贷款。公益林收益担保基金贷款,是指村集体或农户以公益林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补偿总收益为质押,成立担保基金,为农户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倍数一般不超过收益担保基金规模的10倍。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转让,是指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所有人按照一定的贴现率,将约定期限内的获取未来补偿收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约定期内,公益林补偿金由受让人领取;约定转让期满后,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所有人可归还转让资金后取回收益权,也可继续转让。

        (四)促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规范发展。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特点和质押贷款相关规定,制定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办法、操作流程,积极推广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利率。要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涉农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户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并在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将公益林质押贷款业务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运用有效结合,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五)加强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要加强公益林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检查和指导,探索扩大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内涵。县(市、区)林业局要进一步明晰公益林产权,建立健全公益林权属数据库,每年按照补助标准确定收益权人的补偿金额;为有需求的收益权人办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

        (六)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处置机制。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创新和完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处置机制,对于借款人无法偿还到期质押贷款的,根据收益权人的履约承诺,县(市、区)林业局、财政局协助金融机构划转公益林补偿金,直至还清贷款本息为止;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将借款人的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方式代偿。同时,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收储平台、风险补偿等方式拓宽质押物处置渠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金融改革,切实加强对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林业、财政与金融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大胆探索,积极作为,通过试点迈开步子、趟出路子,发挥示范、突破、带动作用。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选好试点金融机构、乡镇(村),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启动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

        (二)明确方向,着力创新。各县(市、区)要积极借鉴推广云和、龙泉等地做法,明确改革方向,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参与市场主体责任,研究建立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制度、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优惠利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机制等政策措施。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均出台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的实施办法,力求在观念上、体制上、机制上再创新。

        (三)加大扶持,强化配套。要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激励扶持配套政策。市政府将把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纳入对县(市、区)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考核,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争取尽快取得实效。在总结各县(市、区)做法的基础上,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要尽快制定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市林业局要尽快制定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证明管理办法,人行丽水市中心支行、丽水银监分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县(市、区)财政局在需要处置代偿或者转让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时,配合林业部门将公益林补偿资金划转给金融机构或受让人。

        (四)深入总结,加强宣传。要及时跟踪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知晓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氛围。要宣传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融资作用、意义,为推进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

        丽政办发〔2016〕 142号.ce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