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二、执法人员及辅助执法人员名单
(一)执法人员
1.姓名:金伟庆,执法证号:1000360002
2.姓名:吴 燕,执法证号:1000362017120215
(二)执法辅助人员
1.姓名:揭丽伟,执法证号:FZ10002019090044
2.姓名:李 振 ,执法证号:FZ10002019090043
3.姓名:吴云龙,执法证号:FZ10002019090042
4.姓名:李 榕 ,执法证号:FZ10002019090041
三、执法依据
详见附件2。
四、执法程序
按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法人员2人以上一起执法,并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或者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执法完成中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有关执法的信息。
执法的形式是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进行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和送达执行等全过程,并保留相关的记录档案,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有关的执法文书档案要素齐全完整、并一户式集中储存。
行政执法程序图
五、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丽水市民宗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丽水市民宗局和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3。
七、主要职责权限
详见附件4。
附件1
附件1:主体资格文件.pdf
附件2
附件2:执法依据.pdf
附件3
附件3:丽水市民宗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pdf
附件4
附件4:丽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权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