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统计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统计局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客观公正、查摆问题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范围包括各级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所形成的卷宗。
已经进入或者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一般不纳入评查范围。
第五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办理质量和立卷情况。注重评查效果,把案件的办理质量作为评查重点。
第六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统计执法检查等工作进行。
各级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注意相互衔接和协调,避免重复评查。
第七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卷、指定选卷等方式确定被评查的案卷。
评查人员按照《浙江省统计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进行评查,形成评查意见。评查意见包括被评查案卷等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评查意见应当及时向被评查单位反馈。被评查单位对评查意见有较大争议的,可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
第八条 对不合格案卷,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可以向被评查单位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
第九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情况纳入各级统计法治工作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评查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评查案卷,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被评查单位或者地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材料、回答询问和说明情况,协助评查工作开展。
第十三条 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