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财政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促进部、财政局,市直有关企业: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财企〔2020〕10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1〕67 号)、《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商务〔2023〕1 号)以及《关于促进丽水市视频(直播)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丽商务〔2022〕4 号)、《丽水市促进视频(直播)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商务〔2022〕48 号)、《丽水市视频(直播)电商人才评选办法》(丽商务〔2023〕1 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度丽水市促进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视频(直播)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电商企业、园区等须符合办法要求,包括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二)电商人才须符合办法要求,包括在丽水工作或创业满一年(以社保缴纳凭证为依据),依法经营,服务于丽水企业或者丽水产品,申报成果应是近一年内取得;个人荣誉材料须提供最高职称证书复印件、个人荣誉证书、媒体报道截图、市级及以上部门主办公益活动参与佐证材料、服务于丽水企业或者丽水产品等证明材料等。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直、莲都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二、申报程序 (一)请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促进部高度重视,及时开展前期宣传和摸底工作,指导所属的电商企业、园区、人才等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二)请市本级符合附件2、4、7要求的申报主体于3月底前,符合附件6要求的申报主体于4月底前将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商务局电子商务处,逾期将不再受理。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 注意事项:《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1号)有关“推进电商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工作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统一申报,市邮政管理局材料初审盖章后报送市商务局。《丽水市视频(直播)电商人才评选办法》(丽商务〔2023〕1 号)由共青团丽水市委负责组织统一申报,共青团丽水市委材料初审盖章后报送市商务局。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4、6、7。 注意事项:《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商务〔2023〕1 号)申报内容范围为2022年2月1日- 2022年12月31日,《丽水市促进视频(直播)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丽商务〔2022〕48 号)和《丽水市视频(直播)电商人才评选办法》(丽商务〔2023〕1 号)申报内容范围为2022年2月1日-2023年1月31日。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务必做到“真实、完整、规范”。县(市、区)属企业提交的材料由当地商务、财政、团委、邮政部门把关和负责,市直企业对提交的材料自行承担相关失信失范责任。 (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项目及资金使用档案。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有效使用,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档案,以备核查。 丽水市商务局,联系人:胡良勇,电话:2168796; 共青团丽水市委,联系人:张佩霞,电话:2091760; 丽水市邮政管理局,联系人:王苏敏,2168199; 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联系人:张云雅,2110036; 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促进部,联系人:谢金桓,2600098。 附件: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2.《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4.《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5.《关于促进丽水市视频(直播)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6.《丽水市促进视频(直播)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7.《丽水市视频(直播)电商人才评选办法》
丽水市商务局 共青团丽水市委 丽水市邮政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2.丽水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4.丽水市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5关于促进丽水市视频(直播)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pdf 6.丽水市促进视频(直播)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pdf 7.丽水市视频(直播)电商人才评选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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