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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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丽水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保障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厅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工作预案》《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组织水旱情监测预报预警,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洪水调度和抢险物资调配等工作。
第三条【响应分类】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为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和抗旱应急响应两类。
第四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平战结合的水旱灾害防御联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和下属单位的工作均应服从本预案规定,服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及体系】成立丽水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防御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局机关各处室、局下属单位负责人,成员所在单位为成员单位。组建市水利局技术专家库,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防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防御办),防御办设在防御中心,承担防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组长兼任防御办主任,防御中心主任任防御办副主任。
应急期间,设立调度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工程安全组、抢险专家组、信息宣传组、驻点值班组等6个应急工作组,分工负责响应期间的全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专家库成员、应急工作组成员每年汛前更新发文公布。
第六条【防御领导小组职责】防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党委政府、省水利厅、市防指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要求,研究、部署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和各下属单位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防御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职责】防御领导小组组长负责防御工作的全面领导和指挥,决定市水旱灾害防御重要事项。
分管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副组长负责应急防御工作的综合协调、技术把关,组织会商分析、工程调度、专家指派、重要水利工程抢险部署等工作。
其他副组长负责指导做好分管领域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承担组长指派的应急值守和其他任务。
第八条【防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根据本预案,按照防御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做好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安全监管、监督防御预案和措施落实、物资调配、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全力保障各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九条【应急工作组职责】在启动IV级响应后至响应结束期间承担应急值班、监测预报预警、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监管、洪水调度、水利工程险情处置技术支撑、抢险物资和队伍调用等水旱灾害防御主要工作。
(一)调度协调组
组长单位:防御中心
成员:防御中心人员、具备防洪调度专业能力人员。
职责:
1.掌握全市汛情、工情和调度工作动态。
2.发出防御工作通知,拟制工作提示单。
3.提出瓯江干流水利工程调度建议方案,组织实施瓯江干流洪水调度工作。
4.拟订超标准洪水或重大汛情的洪水调度和应急处置方案。
5.拟订会议通知,组织落实会议资料,做好会场服务。
6.负责汛情监测传输处理和发布系统、会商系统及网络、防御中心机房设施的运行保障。
7.总结汛情特点和洪水调度工作。
8.负责联系对接省水利厅、市防指。
(二)监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水文中心
成员:水文中心人员、局具备水文专业能力人员
职责:
1.监视水雨情和汛情动态,根据防御情势要求编写水雨情简报。
2.开展重要江河洪水预报,分析研究洪涝台灾害可能的影响和危害,根据《丽水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防御情势要求编写洪水预估报告。
3.按照省、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发布洪水预警,指导各地开展区域性洪水预警发布。
4.分析水库河网拦蓄能力和洪水预测预报,参与流域调度组织的会商。
5.总结水雨情特点,组织洪痕调查工作。
6.按应急响应等级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文监测预报信息。
(三)工程安全组
按照类别,设立河湖堤闸组、在建工程组、农水水电组、市本级运管组、莲湖水库组。
A河湖堤闸组:
组长单位:河湖中心
成员:河湖中心人员
职责:
1.负责全市水库、山塘、堤防、水闸运行的风险研判和安全监管。
2.掌握全市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工程运行情况,提出风险隐患和风险管控举措建议。
3.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抽查。
B在建工程组:
组长单位:规建中心
成员:规建中心人员
职责:
1.负责全市在建水利工程的风险研判和安全监管。
2.掌握在建水利工程工况,提出风险隐患和风险管控举措建议。
3.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抽查。
4.指导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水利在建工程“停工”工作。
C农水水电组:
组长单位:农水中心
成员:农水中心人员
职责:
1.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水电站、中型灌区等工程的风险研判和安全监管。
2.掌握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水电站、中型灌区等工程运行情况,提出风险隐患和风险管控举措建议。
3.组织对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抽查。
D市本级运管组:
组长单位:运管中心
成员:运管中心人员
职责:
1.负责运管中心所承担管理范围内的水库、堤防、闸门、泵站等水利工程具体运行管理。
2.负责所承担管理范围的河道管理、险情处置等。
3.承担市本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4.调派市本级物资装备和水利抢险力量。
E莲湖水库组:
组长单位:莲湖水库
成员:莲湖水库人员
职责:
1.负责莲湖水库工程的风险研判和安全管理。
2.掌握莲湖水库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涉及的勘察、测量、政策处理等工作),提出风险隐患和风险管控举措建议。
(四)信息宣传组
组长单位:局办公室
成员:局具备文字综合能力人员
职责:
1.撰写领导汇报材料,编写水旱灾害防御简报,向党委政府及防汛防台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2.负责汛情、工情和抢险方面的宣传报道。
3.组织发布汛情、工情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动态信息。
4.审核有关新闻稿件。
5.联络新闻媒体,组织安排采访与新闻发布。
6.舆情监测分析与引导。
(五)抢险专家组
防御领导小组根据水利工程险情实际,指派专家库成员提供水利抢险技术支撑。
职责:
1.视情派出工作组赴洪涝台严重影响地区、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区,现场指导和协助地方进行防汛、调度和抢险。
2.为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支撑。
3.为人民防空、地震防灾等应急工作提供水利专业技术支持。
(六)驻点值班组
成员:除调度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信息宣传组、市本级运管组外的人员。1名科级干部任轮值组长、1-2名干部为组员。
职责:
1.市水利局启动III级及以上响应期间,服从局办公室安排的值班计划,进驻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值班值守。
2.市防指启动III级及以上响应期间,按要求派员进驻市防指,及时传达市防指指令、信息。
3.根据降雨情况,抽查督查山塘水库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工程管护人员进岗到位情况,汇总水利工程运行和建设的风险隐患,并督促落实隐患管控举措。
4.向省厅、市防指上报防御动态。
5.收集、汇总全市水利工程损毁情况。
6.统计、核实和上报灾情。
第三章 监测预报预警
第十条【监测预报预警职责】水文中心负责雨情、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监测和报送,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墒情等。当江河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开展应急监测,做好以测补报。要加强与气象、建设、农业、应急、自然资源、交通(港航)、能源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河湖中心负责工情的监测和报送,包括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及处置情况。农水中心负责农村饮用水、水电站和中型灌区信息监测和报送,包括水旱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灾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农业生产、城乡供水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防御中心负责牵头水旱灾害的监测总体情况汇总和报送。
水文中心组织实施辖区内江河湖泊及水库的水情、汛情及重点区域的旱情预测预报。制作预报要保证时效性、准确性,预报作业、成果发布要严格履行校审、签发流程,要建立完善分级制作、发布和共享机制。
水文中心按照《丽水市洪水预警发布管理办法》《丽水市山洪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丽水市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承担洪水、山洪灾害和水利旱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水文部门承担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通过水情预警汇集平台汇交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险情按照险情处置等专项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第四章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应急响应分级】根据分级标准和防御情势,经会商,由防御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等级的水旱灾害(防汛或防台)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应急响应)、较大(Ⅲ级应急响应)、重大(Ⅱ级应急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四个等级。在重大水旱灾害发生时,报请市领导组织、指挥应急防御工作。
洪涝台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严格落实做好应对台风洪涝灾害“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工作和防范应对因灾导致“五断”(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极端情况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分级响应启动条件和工作】防汛(防台)应急响应启动后,按照IV-I级响应级别渐次推进的要求,统筹安排应急工作力量,做好分级应急工作。
(一)IV级应急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防御中心提出意见,防御办主任组织会商后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并预报未来可能影响我市。
2.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四个或以上县(市、区)将发生较大范围50毫米以上降雨;或实况出现三个或以上县(市、区)24小时面雨量达50-8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支流大溪(丽水站)或龙泉溪(龙泉站)、瓯江(鹤城站)、松阴溪(靖居口站)、好溪(秋塘站)、小溪(巨浦站)等两个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并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4.保护市级以上中心城镇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5.高坝山塘、屋顶山塘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小(2)型水库出现险情。
6.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造成的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做好下列工作:
1.防御办主任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防御领导小组组长,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下属单位派员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根据会商情况,决定调度协调组、监测预警组安排人员进岗到位,值班值守,工程安全组按分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响应期间,防御办主任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商的,由防御办主任委托防御办副主任主持会商。
3.市水利局向有关县(市、区)水利局、有关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4.市水利局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省水利厅、市防指。
5.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
6.根据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指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7.组织防洪调度,做好工程风险防控及抢险技术支撑准备。
8.根据汛情、险情,提请市防指做好抗洪抢险及险情处置工作。
9.按市防指要求提交水情监测预报成果和风险隐患清单。
10.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舆情监测和宣传工作,并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
11.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二)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防御中心提出意见,防御办主任组织会商后报告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组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将在厦门以南或椒江以北登陆,并将给我市带来一定影响。
2.三个或以上县(市、区)24小时面雨量达80-10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支流大溪(丽水站)或龙泉溪(龙泉站)、瓯江(鹤城站)、松阴溪(靖居口站)、好溪(秋塘站)、小溪(巨浦站)等两个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预报达到保证水位。
4.保护市级以上中心城镇堤防溃堤;或保护县级城市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5.高坝山塘、屋顶山塘垮坝;或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或小(1)型水库发生险情。
6.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造成的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做好下列工作:
1.全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外出,随时待命。
2.防御办主任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根据会商情况,决定调度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信息宣传组、驻点值班组安排人员进岗到位,值班值守;工程安全组按分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抢险专家组原地待命,准备好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3.响应期间,防御办主任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商的,由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指定副组长主持会商。
4.向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工程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5.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省水利厅、市防指。
6.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
7.根据市防指应急响应需要,向市防指派驻联络员。
8.视情向有关地区发出工作提示单,提示当地做好防御重点工作。
9.根据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指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10.组织调度专家,做好防汛形势研判和防洪调度,提交调度和防御情势研判意见。
11.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上报。
12.按省水利厅、市防指要求,提交水情监测预报成果和风险隐患清单。
13.按省水利厅、市防指要求,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并做好舆情监测和宣传工作。
14.督促指导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停止户外作业,做好停工准备。
15.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三)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防御中心提出意见,经防御办主任报告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组织会商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将在厦门到椒江之间登陆,并将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2.三个或以上县(市、区)24小时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不含),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不含),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不含),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支流大溪(丽水站)或龙泉溪(龙泉站)、瓯江(鹤城站)、松阴溪(靖居口站)、好溪(秋塘站)、小溪(巨浦站)等两个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达到保证水位,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4.保护县级城市堤防溃堤;或保护设区市城市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5.小(2)型水库垮坝;或小(1)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或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险情。
6.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造成的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做好下列工作:
1.全体工作人员正常上班。
2.防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根据会商情况,决定调度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信息宣传组、驻点值班组安排人员进岗到位,值班值守;工程安全组按分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抢险专家组,做好抢险技术支撑。
3.响应期间,防御领导小组组长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商的,经请示市政府分管市长后,指定防御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
4.向有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防御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工程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5.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省水利厅、市防指。
6.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
7.根据市防指应急响应需要,向市防指派驻联络员。
8.视情向有关地区发出工作提示单,提示当地做好防御重点工作。
9.视情向有关地区派出督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10.组织调度专家,做好防汛形势研判和防洪调度,视情提交调度和防御情势研判意见。
11.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上报。
12.按省水利厅、市防指要求,提交水情监测预报成果和风险隐患清单。
13.按省水利厅、市防指要求,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并做好舆情监测和宣传工作。
14.督促指导做好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再落实,在建水利工程一律停工。
15.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一)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防御中心提出意见,经防御办主任报告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组织会商,请示市政府分管市长同意后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将在福州到温州之间登陆,并将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2.三个或以上县(市、区)24小时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并且市气象局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3.瓯江干支流大溪(丽水站)、龙泉溪(龙泉站)、瓯江(鹤城站)、松阴溪(靖居口站)、好溪(秋塘站)、小溪(巨浦站)等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预报水位继续上涨。
4.保护设区市城市堤防溃堤。
5.小(1)型水库发生垮坝;或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6.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造成的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做好下列工作:
1.全体工作人员正常上班。
2.防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根据会商情况,决定调度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信息宣传组、驻点值班组安排人员进岗到位,值班值守;工程安全组按分组职责开展相关工作;组织抢险专家组做好抢险技术支撑。
3.响应期间,必要时由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提请市政府分管市长指挥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4.向有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防御工作紧急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水工程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
5.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省水利厅、市防指。
6.根据监测预报情况,及时发布洪水预警、山洪预警。
7.根据市防指应急响应需要,向市防指派驻联络员。
8.视情向有关地区派出督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9.组织调度专家,做好防汛形势研判和防洪调度,及时提交调度和防御情势研判意见。
10.做好水利设施受灾情况统计上报。
11.按省水利厅、市防指要求,提交水情监测预报成果和风险隐患清单。
12.按省水利厅、市防指要求,及时报告防御工作情况,并做好舆情监测和宣传工作。
13.做好在建水利工程全面停工工作,督促指导工程安全度汛严格落实。
14.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防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防御办主任根据洪涝台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复盘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防御中心组织分析评估水旱灾害特征、成因、规律及影响,总结评估水利工程抢险成效,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五章 抗旱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应急响应分级】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干旱灾害发生后,灾害影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与市级响应等级相衔接,干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应急响应等级。
第十六条【启动条件与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小型水库蓄水量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万人,或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城区供水水源可供水天数少于90天,已根据《丽水市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发布了水利旱情蓝色预警。由防御中心提出意见,防御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旱情延续,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0万人,或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城区供水水源可供水天数少于60天,已根据《丽水市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发布了水利旱情黄色预警。由防御中心提出意见,防御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旱情持续发展,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0万人,或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城区供水水源可供水天数少于45天,已根据《丽水市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发布了水利旱情橙色预警。由防御中心提出意见,经防御办主任报告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组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旱情蔓延,水库、河网蓄水严重不足,全市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或两个及以上县(市、区)城区供水水源可供水天数少于30天,已根据《丽水市水利旱情预警管理办法》发布了水利旱情红色预警。由防御中心提出意见,经防御办主任报告防御领导小组组长,组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应急会商】
Ⅳ级应急响应:防御办副主任组织会商,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防御办主任,市农水中心(农饮办)、水文中心等单位派员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防御办主任主持会商,对旱灾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告防御领导小组组长,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应急响应期间,防御办主任因工作等原因不能主持会商的,由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指定副组长主持会商。
Ⅱ级、Ⅰ级应急响应: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或由其指定的副组长主持会商,对旱灾防御工作作出部署,市水利局相关处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根据需要,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以视频方式参加会商,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应急措施】
根据会商成果,视情安排应急工作力量,组织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一)向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出抗旱工作通知,要求做好相应的水利旱情预警、水工程保供及引水调度、灌溉工程与设施巡查检查、抗旱物资设备保障等工作。
(二)将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报省水利厅、市防指。
(三)视情下发水利旱情风险提示单。
(四)视情向有关地区派出抗旱服务指导组,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旱工作。
(五)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实行“以水定电”,适时压减城市绿化、环卫等市政用水,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六)根据旱情发展趋势,视情建议市防指采取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实行减压供水、限时供水等措施。
(七)会同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争取同级财政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
(八)按省水利厅、市防指要求,提交旱情监测预报成果和抗旱信息。
第十九条【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防御领导小组组长或防御办主任根据干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市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第六章 洪水调度
第二十条【洪水调度方案】防御中心配合省水利厅做好瓯江干流洪水调度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初审并报省水利厅审批。河湖中心组织水库、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汛前完成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和报批,负责中型水库和中型水闸(泵站)等重要水利工程控运计划的核准。规建中心督促在建水利工程按规定在汛前完成度汛方案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水库汛限水位管理】河湖中心负责水库控制运用监管,督促相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擅自超汛限水位运行的水库管理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要水工程调度管理】防御中心按权限负责瓯江干流等重要水库的调度管理;监督、指导全市水库等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监督洪水调度指令执行,汇总洪水调度信息。
第七章 抢险物资调配
第二十三条【市级水利防汛物资】运管中心储备的市级水利防汛物资主要用于全市洪涝台旱灾害防御、水利工程险情抢护、市级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严重干旱地区抗旱等应急抢险工作。抢险物资应视使用情况及时补库。
第二十四条【物资调用】在应急响应期间,运管中心按照防御领导小组决定,办理调用水利防汛物资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防御办。
第二十五条【物资返还】抢险救灾结束后,物资返还工作由申请单位负责,未动用物资原物返还,可回收的物资维护保养后返还,已消耗或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重新购置后返还或按规定申请核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主体】本预案由防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