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倡导保险创新精神,保护首创机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充分激发保险创新活力和动力,鼓励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保合作创新经验和成果,丽水市推进政保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丽水市金融办、丽水银保监分局于近日联合制定印发了《丽水市政保合作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主要针对保险机构在丽水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由政府直接购买服务,或者强制、引导支持特定群体购买,在服务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政保合作类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项目。办法建立了覆盖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运营、考核评比等多环节的全流程管理制度。通过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代表、有关专家、保险机构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立项批准的创新项目,将享有一年至三年创新保护期,创新保护期内,办法采取多项培育扶持政策措施促进政保合作创新项目发展。
一是实施监管保护。在创新保护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向监管部门要求审批或报备相关的保险创新产品,或者要求上级公司在丽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保险创新项目。违反此项规定开展相关项目的,由丽水银保监分局责令停止,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创新项目资格。
二是给予创新培育支持。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的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适用情形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保或承办单位,鼓励采购单位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与赔付情况挂钩的费率调节机制。
三是加强行业自律。通过行业自律形式,在创新保护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得违反产品开发的精算基础,采取恶性价格竞争的方式参与相同或类似的保险创新项目的竞争。
四是实行考核奖励。创新保护项目在每年度保险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进行专项评优评先,对成效突出的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三年期满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推进或推广原创新项目的,对首创机构创新项目开展情况在量化评分中通过一定分值体现。对创新考评不合格的,则取消原申报机构三年内参与该项目招投标的资格。
(丽水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