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小贷公司重组、收购兼并另外一家小贷等重大变更事项。
适用对象:法人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关于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机制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24号);
(二)《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
(三)《省金融办关于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意见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函〔2015〕260号);
(四)《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小贷公司审核管理与服务的通知》(浙金融办〔2017〕49号);
(五)《关于进一步明确小贷公司审核事项和优化审核服务的通知》(丽金融办〔2017〕30号)。
四、受理机构
县级金融办。
五、决定机构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六、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小贷公司设立两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三)县级金融办审核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禁止性要求
(一)非法吸储行为;
(二)账外经营行为;
(三)高利放贷行为;
(四)财务弄虚作假行为;
(五)不法手段收贷行为。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县级金融办审核意见(原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原件);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申请、邮寄申请。
联系电话:0578-2090826。
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市政府大楼430办公室。
传真:0578-2090766。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办件受理—业务处室审查—领导审核—作出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和现场办理结合。
十三、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8-2090820。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8-2090827。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市政府大楼430办公室、金融发展处。
办公时间:春秋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 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冬 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8-2090826。
网上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