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 丽水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向社会错时开放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2-11-21 09:52:58 访问次数:

        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现有停车泊位向社会错时开放,是促进停车资源共享,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停车泊位错时开放工作,根据省、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以及市区高等级景区创建工作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治理城市交通拥堵,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先行”的理念,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所资源作用,全面推进停车泊位错时开放,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便利,助力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

        二、开放原则

        1.应开尽开。除学校和医疗卫生等特殊机构外,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满足自有车辆停放需求的基础上,地上停车泊位均向社会实行错时开放。

        2.有序开放。在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停车泊位在错时开放时段与社会共享使用,开放单位做好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

        3.无偿使用。开放单位的停车泊位在错时开放时段免费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动态管理。实行开放常态化,开放单位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开放单位及时纳入清单,因单位搬迁、用途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开放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三、开放区域

        市本级开放区域为:莲都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南明山等6个街道建成区(东环路—好溪东路—塔下大桥—富岭路—石牛路—西环路—北环路)范围以内。各县(市)原则上以建成区(含街道、经济开发区)划定开放区域。

        四、开放方式

        1.兼顾安全、有序、便利等因素,开放时间以错时开放为主,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全天候开放。

        2.实行“先来后到,停满为止”,开放时段内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泊位。

        3.停放车辆类型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五、开放时段

        除全天候开放的停车泊位外,错时开放的时间如下:

        1.工作日开放时段。当日下班(以机关作息时间为准)至次日早上8:00时。

        2.非工作日开放时段。全天开放,即双休(节假)日前一天下班至双休(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8:00时。

        3.限制出入时间。根据实际条件,开放单位可在当日晚22:00时至次日早6:30时期间关闭停车场所的出入口,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不予存取车辆。

        六、开放管理

        1.开放标识。开放单位须在停车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开放标识(见附件),便于停车人员识别。错时开放停车点位纳入丽水智慧停车系统。

        2.场地要求。停车场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标线清晰,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减速带、车轮定位器、广角镜等辅助设施,具备条件的需安装智能车辆门禁设施(可显位空余车位)。

        3.秩序管理。开放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按照本管理要求细化制定错时开放管理制度,引导外来车辆按规定停放和驶离,对不按要求停放、超时停放等不服从管理规定2次以上者,开放单位可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该车辆进入单位停放。

        4.安全管理。开放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单位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稳妥处置。停车者若损坏开放单位设备设施的,开放单位有权要求其照价赔偿。

        5.台账管理。规范登记社会车辆出入记录等信息。

        七、检查监督

        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联合市治堵办等相关单位,不定期采取实地查看、检查台账、服务测评等方式,对开放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对错时开放落实不到位的,特别是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开放的单位、有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单位,将适时进行通报。

        八、各县(市、区)参照本管理规定制定本区域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向社会错时开放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当前位置 : 首页
        >>后勤动态 >>通知公告
        丽水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向社会错时开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11-2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现有停车泊位向社会错时开放,是促进停车资源共享,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落实停车泊位错时开放工作,根据省、市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以及市区高等级景区创建工作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治理城市交通拥堵,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先行”的理念,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所资源作用,全面推进停车泊位错时开放,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便利,助力缓解城区停车难问题。

        二、开放原则

        1.应开尽开。除学校和医疗卫生等特殊机构外,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满足自有车辆停放需求的基础上,地上停车泊位均向社会实行错时开放。

        2.有序开放。在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国有企业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停车泊位在错时开放时段与社会共享使用,开放单位做好相应的管理、服务工作。

        3.无偿使用。开放单位的停车泊位在错时开放时段免费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动态管理。实行开放常态化,开放单位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新增开放单位及时纳入清单,因单位搬迁、用途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开放的,及时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公告。

        三、开放区域

        市本级开放区域为:莲都区岩泉、紫金、白云、万象、联城、南明山等6个街道建成区(东环路—好溪东路—塔下大桥—富岭路—石牛路—西环路—北环路)范围以内。各县(市)原则上以建成区(含街道、经济开发区)划定开放区域。

        四、开放方式

        1.兼顾安全、有序、便利等因素,开放时间以错时开放为主,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全天候开放。

        2.实行“先来后到,停满为止”,开放时段内免费向社会开放停车泊位。

        3.停放车辆类型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五、开放时段

        除全天候开放的停车泊位外,错时开放的时间如下:

        1.工作日开放时段。当日下班(以机关作息时间为准)至次日早上8:00时。

        2.非工作日开放时段。全天开放,即双休(节假)日前一天下班至双休(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8:00时。

        3.限制出入时间。根据实际条件,开放单位可在当日晚22:00时至次日早6:30时期间关闭停车场所的出入口,除紧急特殊情况外不予存取车辆。

        六、开放管理

        1.开放标识。开放单位须在停车场所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统一开放标识(见附件),便于停车人员识别。错时开放停车点位纳入丽水智慧停车系统。

        2.场地要求。停车场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标线清晰,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减速带、车轮定位器、广角镜等辅助设施,具备条件的需安装智能车辆门禁设施(可显位空余车位)。

        3.秩序管理。开放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按照本管理要求细化制定错时开放管理制度,引导外来车辆按规定停放和驶离,对不按要求停放、超时停放等不服从管理规定2次以上者,开放单位可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该车辆进入单位停放。

        4.安全管理。开放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单位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稳妥处置。停车者若损坏开放单位设备设施的,开放单位有权要求其照价赔偿。

        5.台账管理。规范登记社会车辆出入记录等信息。

        七、检查监督

        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联合市治堵办等相关单位,不定期采取实地查看、检查台账、服务测评等方式,对开放单位进行检查监督,对错时开放落实不到位的,特别是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开放的单位、有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单位,将适时进行通报。

        八、各县(市、区)参照本管理规定制定本区域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泊位向社会错时开放管理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