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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 2021-05-25 10:27

        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是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的办事机构,受市委编委领导,承担市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贯彻执行党中央、中央编委和省委、省委编委以及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起草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

        第三条  在市委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监委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市以下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上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四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部署要求,研究起草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县(市、区)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审核市直副处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六条  协调市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协调市直部门之间、市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能转变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审核市级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委机关和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市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八条  研究起草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和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按照权限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指导协调县(市、区)事业单位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核县(市、区)科级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设置,审核县(市、区)科级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实施机构限额管理。

        第十条  在机构限额内,审批县(市、区)科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调整。

        第十一条  在不增加部门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审批其内设机构、科级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科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审批市以下垂直管理设在县(市、区)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十二条  按规定分配省委下达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行政编制和指定用途的行政编制;审核行政编制总额内跨层级、跨类别、跨区域调整行政编制;审核事业编制总额内跨层级、跨区域调整事业编制;审核市属事业单位之间编制调整。

        第十三条  按标准核定市本级和市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构科级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按标准审核市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党政管理机构,承担教学科研教辅机构备案工作;按标准核定市属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报备员额。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对各类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的评估;负责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空编使用计划核准、人员出入编登记和科级职数使用核准;审核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

        第十五条  对各级各部门贯彻党中央、中央编委和省委、省委编委以及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方针和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市本级并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市委、市委编委和上级编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编委和省委、省委编委以及市委决策部署、市委编委议定事项,以及市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室务会议及专题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按程序报市委编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  各项会议议题根据市委领导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委编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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