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丽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编委)是市委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工作,直接受市委常委会领导,坚持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机构编制工作优化协同高效。
第二条 市委编委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市委编委下设办公室(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编办),承担市委编委日常工作,为市委工作机关,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二、职责任务
第四条 市委编委负责全市机构职能体系建设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党中央、中央编委和省委、省委编委以及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全市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
(三)研究提出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
(四)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和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五)审定市直副处级以上各类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六)统一管理市直各部门的职能配置以及调整工作,统筹协调市直部门之间、市直部门与县(市、区)之间的职责分工。
(七)统一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监委和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组织机关,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市以下垂直管理机构,以及上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八)审批县(市、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审定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审批县(市、区)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协调县(市、区)机构编制工作。审定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
(九)推进机构编制法治建设,研究完善全市机构编制法规制度。
(十)督促检查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第五条 重大机构编制事项经市委编委审议后提交市委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编委和省委、省委编委以及市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决策部署的意见。
(二)市级机构改革方案。
(三)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意见。
(四)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和市属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五)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副处级以上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
(六)其他重大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 超出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经市委或市委编委审议后必须报请省委、省委编委,经上级同意后方可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县(市、区)机构改革方案。
(二)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三)跨层级、跨类别、跨区域调整行政编制,跨层级、跨区域调整事业编制。
(四)其他超出市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委编委在委员会主任领导下审议重要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第八条 市委编委会议议题,由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报市委组织部部长审阅后,报市委编委主任确定。
第九条 市委编委会议由主任主持,会议出席人员为:市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条 受市委编委主任委托,可以由副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委员会审定事项,协调推进专项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市委编委的重要发文和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市委编委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或县(市、区),并报送市委常委。
第十二条 重要机构编制和职能配置事项,由市委编委审批,重大事项事先向主任请示汇报。
第十三条 对需报市委编委审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因情况特殊,不能召开市委编委会议研究的,由市委编办研究提出审核意见,书面分送其他市委编委成员审阅,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编委副主任审阅后,报市委编委主任审定。
四、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委编办按照统一管理、归口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请示报告、业务工作统筹、日常工作指导、重要岗位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委编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5月16日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丽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丽编委〔200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