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莲都区丽阳街98-2号 邮编:323000
违法信息投诉举报电话:12345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电话:0578-2230155
一、本部门行政执法实施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五)《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
(六)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七)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八)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的通知;
(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防空地下室结建标准适用的通知》;
二、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2。
四、丽水市人防办部门职责、权限:
网址链接:http://rfb.bjlbwl.com/art/2019/6/6/art_1229216147_35922.html
五、法律救济途径渠道:
一、法律救济方式和期限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一)电话投诉:0578-12345,0578-2230155
(二)书信投诉:丽水市人防办综合处
地址:丽水市丽阳街98-2号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投诉举报平台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网址链接:http://rfb.bjlbwl.com/art/2020/12/8/art_1229346282_58828264.html
七、执法程序:
网址链接(http://rfb.bjlbwl.com/art/2020/12/9/art_1229346282_58828268.html
八、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1、丽水市人防办行政处罚流程图,详见附件3
2、市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机制,详见附件4
3、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详见附件5
4、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防办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有关制度的通知,详见网址链接:
http://rfb.bjlbwl.com/art/2019/10/22/art_1229346282_58828221.html
附件1.doc附件2.xlsx附件3.wps附件4.docx附件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