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办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的管理,规范因私出国(境)行为,根据省、市有关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办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级及以下人员纳入本制度范围。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原则。
第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一)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包括1.全体公务员(含参公); 2.事业单位在职的科级领导干部;3.列入各级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4.单位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二)综合处负责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对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或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的,综合处应当在30日内将人员的基本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或变更备案。
第五条 实行全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统一集中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二)办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人员所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均交由综合处统一集中管理,证照领取和归还要建立台账。
(三)新增证照或新录用、调入的人员,自证照领取之日或录用、调入7日内,将证照上交办综合处。因私出国(境)的,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办综合处统一保管。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过期证照也需上交登记。
(四)因私出国(境)的,必须凭《丽水市人防办干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领取证照。
(五)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被盗或其它原因无法交回的,由其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件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送交办综合处。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一)有出国(境)意向后应书面填报《丽水市人防办干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同步办理请假手续。
(二)在出国(境)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行纪律,保持通讯畅通,严格执行已审批的出行计划。出行计划如有变动需及时请示并经批准同意。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报备:
本办各处(站、所、中心)全体在编在岗干部每年向办综合处报备当年出国(境)情况。
第八条 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和证照报告登记制度、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照、擅自滞留国(境)外的、不按规定上交出国(境)证照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