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根据《丽水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十项制度》,党组会同派驻纪检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风廉政季度工作例会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组织一次,原则上在每季度末前召开。
第三条 工作例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或全体党员干部参加,派驻纪检组派员列席。
第四条 工作例会包括上级精神学习传达、党风廉政建设季度报告、纪检组工作通报、党组班子成员上党课等四项基本内容。
第五条 结合工作实际,每季度例会突出不同主题,一季度为党风廉政建设全年工作部署,二季度为重点领域廉政风险分析研判,三季度为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推进,四季度为党风廉政年终总结评议。
第六条 季度工作例会要认真做好情况记录,收集好有关资料,建立台账。
第七条 市人防办综合处负责季度工作例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有关事项督办督查,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