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加强办党组与派驻纪检组沟通交流,根据《丽水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十项制度》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丽水市人防办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一、党组向派驻纪检组通报
(一)日常通报。由综合处或相关处室(下属事业单位)事前或事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报纪检组,涉及会议和活动的,附有关方案和材料。
1.召开涉及“三重一大”内容的党组(行政)会议、业务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等。
2.召开民主生活会、述德述职述廉会议、研究剖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作风(效能)建设会议等。
3.组织人员赴国(境)外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赴市外组织学习班培训班或重大交流对接活动、在本地组织大型会议、活动等。
4.重要工程建设项目、非公开招标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立项、谈判、评审等活动。
5.上级或相关部门对本级或所属县(市、区)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巡视、专项审计、资金检查、信访调查和问题抄告等。
6.对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的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人选进行考察、考核或任命等。
7、发生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媒体舆情等情况。
(二)季度通报。由综合处在每个季度次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纪检组。
1.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部署以及落实十项制度和五张清单制度情况。
2.制定出台内部管理、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以及业务领域的政策性文件。
3.围绕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情况。
4.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干部职务任免、人员岗位变化和人员招聘等情况。
5.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拨付、项目推进,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情况。
6.各项专项资金、公益金、基金以及“三公”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
7.上级或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开展巡视、资金检查、信访督办、财务审核、专项审计、问题抄告的阶段性进展及整改情况。
二、科级干部向派驻纪检组通报
1.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婚姻状况、配偶子女基本情况;
2.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
3.本人在企业、学会、协会、社团等兼职情况;
4、本人或以父母、配偶、子女等直属亲属名义操办相关婚丧喜庆事宜的;
5.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的;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
7.配偶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
8.本人婚姻发生变化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或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
9.根据科级干部廉情档案有关规定需通报的事项。以上事项由本人填写《科级干部廉政事项报告表》,经办公室和领导审核后报纪检组。
三、派驻纪检组向党组通报
1.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部署;
2.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的意见建议;
3.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解释、解读;
4.派驻机构日常工作、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
5.廉政谈话和工作调研、检查、督查有关情况反馈;
6。纪委对派驻机构约谈后提出的有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7。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惠民政策、作风建设等廉情评估分析后提出的意见建议;
8.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纪检组通报通过《季度工作建议函》、《正风肃纪提醒单》、《专项工作建议函》、《廉情评估分析报告》以及党组会和有关会议、廉政谈话提醒等方式进行通报,办公室及有关处室及个人根据要求,做好落实和反馈。
本制度由市办综合处会同派驻纪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处室及下属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