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接续政策》(丽房健康发展〔202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适用政策 (一)《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人〔2022〕2号) 之“加大人才安居保障” 对新增的全职在丽水工作的A、B、C、D、E类(含在职取得博士学位)人才,分别赠送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房票(不受首套房、夫妻关系限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综合贡献排名前3位的,可给予企业推荐的2名F类人才享受40万元房票;排名4—10位的,可给予企业推荐的1名F类人才享受40万元房票。 (二)《关于加强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20〕78号)之“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 2020年1月1日以后,高校毕业生与市本级、莲都区、丽水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并在丽水市区首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五年内在丽水市区(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其中,国内“双一流”高校及海外名校QS排名前100位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35万元/人、25万元/人,其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25万元/人、10万元/人。 二、人才购房补贴前置发放规则 上述两个政策中“房票”“购房补贴”均可按照房票前置发放规则执行,以下统称为“房票”。 (一)房票适用于上述两个文件出台后所购买市区(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范围内住宅性质的商品住房(拥有70年产权的新建住房)或调剂的安置房。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调剂的安置房的,可在首付时使用;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可在购房后申报房票。 (二)房票补贴不得高于所购住房购房款。 (三)房票须一次性使用,不得折价或二次使用。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赠与、套现。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 (四)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可同时享受,同一人员享受人才租购房优惠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人才凭房票所购得住房,以不动产登记证所载日期为准,5年内限制上市交易。兑现房票时,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票受理单位向丽水市建设局提供人才购房信息,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上注明“人才购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限制上市交易或更名”;存量房买卖先按正常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再根据权利人提供的房票受理单位审核意见办理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时在证书附记栏标注“人才购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限制上市交易或更名”。限制交易期满的,由申请人提出撤销注记内容申请,由房票受理单位审核后出具同意撤销的书面意见。 (六)在丽服务期未满5年离职的,申请人应按未满服务期月数退回房票补贴,用人单位协助追回房票补贴。 (七)“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房票前置发放申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三、房票前置核发、使用与结算 (一)房票前置核发。符合条件人才在“丽水人才码”平台申领电子房票。市人力社保局对人才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后,就申请人人才类别、补贴额度等在“丽水人才网”和“丽水人才码”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丽水人才码”上发放电子房票。 (二)房票前置使用。人才购房支付首付款时,出示电子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销。 (三)房票前置结算。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票凭证、与申请人签订的正式购房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凭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备案登记上传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上注明“人才购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五年内限制上市交易或更名”后予以审核通过,将资金拨付至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将人才购房有关信息抄送至市建设局。 四、风险防控 (一)参与房票前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购房人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由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将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上传并推送至公共信用平台,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前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才使用房票购房,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或应退未退房票补贴款的,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行政处罚等不良信息上传并推送至公共信用平台。因违约等原因造成退回的房票补贴款,有关单位应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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