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04〕 8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2004〕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使用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地区GDP中文译名
GDP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指标,英文全称为Gross Domestic Product。过去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为更加准确和规范表述其涵义,今后地区GDP的中文名称统一改称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市生产总值”,简称“××市GDP”。同时,人均GDP的中文名称改为人均生产总值;特定地区人均生产总值以行政区名作定语,如“××市人均生产总值”。
二、规范地区人均生产总值计算方法
人均生产总值是一定时期内地区生产总值与同期人口平均数的比值。按照国际标准,人口平均数应该是同期平均常住人口,我国的核算制度也规定人口数应采用常住人口。
为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今后各市统一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考虑到常住人口统计难度较大,作为过渡性措施,各市可在2004年起的3年内同时按户籍人口、常住人口两种口径计算人均生产总值,数据公布时应当注明是何种口径。2007年起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人均生产总值,并相应调整历史资料。为此,各市要给予必要的财力与物力支持,以切实改进人口统计工作,尽快启动此项改革。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以抽样调查为主的常住人口调查统计制度。
三、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数据修正和数据发布程序
年度生产总值核算按初步核算、年报核算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的1月16日之后发布,并在各市《统计公报》上使用。年报核算数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年报和部门财务决算、财政决算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次年5月完成,并在各市《统计年鉴》上发布。最终核实是在全国性普查后,当发现对生产总值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重大变化时,对生产总值历史数据进行修正,既修正生产总值总量、速度,又修正各产业增加值构成,并在各市《统计年鉴》上公布。
季度生产总值核算分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年报调整三个步骤。初步核算数主要在进度统计资料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13日之后公布。初步核实数在获取更加全面的资料(如抽样调查资料,财政、税收、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等部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于季后45日内进行核实调整,主要是为下季度核算修正积累经验和资料。年报调整是根据生产总值年报核算资料,对全年各季度生产总值进行调整。
四、规范地区生产总值上报与发布时间
各市年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次年1月13日前,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在季后11日前由市统计局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市生产总值数据的审核评估。年度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次年1月15日反馈各市,各市在1月16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年度初步核算数据。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评估结果在季后12日反馈各市,各市在季后13日之后对社会发布季度初步核算数据。各市不得提早发布年度与季度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据,不得擅自调整省统计局评估结果。
此外,由于月度生产总值核算缺乏基础资料,国际上一般也不开展月度生产总值核算,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各市不计算和公布月度生产总值。
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统计数据在统计部门正式公布之前,只能供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参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