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推荐,市人力社保局和市公安局共同审核、市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集中评选,根据《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丽政办发[2016]110号)规定,拟为陈辉、陈玉山、叶兴南、张炳春申报个人二等功,并推荐陈辉、陈玉山、叶兴南、张炳春参加2022年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评选,现予以公示。
本次公示自2022年7月14日至7月20日。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请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和奖励处或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来访、来电、来函反映。联系方式:市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和奖励处,电话:2091227,传真:2091240,地址:莲都区人民路615号丽水市商会大厦11楼;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电话:2786280,18875869877,地址:莲都区人民路505号丽水市公安局5楼507室,邮编:323000。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4日
2022年丽水市第十届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候选人简要事迹
(按姓氏首字母排序)
1、陈辉,男,1990年9月出生,景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辅警
2021年5月10日上午10时35分许,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人民南路与环城南路红绿灯路口依法查处路口违法行为。执勤人员在示意一辆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停车检查时,车辆驾驶人陈某某直接冲卡由南往北逃避检查。执勤人员陈某、陈辉等人在大树脑公交站牌附近发现该逃逸车辆,因陈某某不配合执法工作,执勤人员驾驶警车将陈某某驾驶的三轮车拦截下来。被拦截后陈某某拿出三轮车坐垫下的菜刀,从警车后方绕到警车驾驶室方向,陈辉与王某某此时正从警车下来,执勤人员王某某向陈某某喊话示意其将刀放下,陈某某不顾劝告将菜刀拿起便挥向勇敢上前的陈辉,前两刀被陈辉躲过,但第三刀砍到了陈辉的胸部。尽管如此,陈辉仍临危不惧、不顾个人安危,冲上去夺下陈某某手中的刀,避免陈某某对其他执勤人员和人民群众造成生命威胁,并在其他执勤人员的配合下将陈某某制服。后经鉴定,陈辉胸前有18厘米长的伤口,构成轻伤二级。2021年7月,其行为被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2021年12月,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记三等功。
2、陈玉山,男,1991年3月出生,自由职业
2020年12月8日早晨,陈玉山在江南大道91号工作的店铺休息时,突然被一声爆炸声惊醒,他起身出门查看,发现是后面瓯南街道瓯中街一居民楼的二楼着火了。他行走至事故地点,通过围观群众交谈得知火灾是由二楼煤气罐发生爆炸引发的,此时火焰沿着窗户、楼道迅速向上攀升,烟雾已经弥漫了整个楼道。由于这一片居民楼都是单只楼梯上下,楼上的人们被火势和浓烟困住无法下楼,已经有好几个人在喊救命。在形势危急时刻,陈玉山仔细观察火势和周边情形想办法,决定从隔壁楼的楼道爬过去施救,于是他迅速冲上隔壁楼,并徒手将居民房与受灾楼房楼道隔离的铁栅栏给掰掉,小心翼翼的爬到受灾楼房处,帮受困的居民从受灾楼房爬到隔壁安全居民房,在他的帮助下,五楼、六楼四位住户均安全逃生。2021年9月,其行为被青田县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2021年12月,被青田县人民政府记三等功。
3、叶兴南,男,1967年8月出生,龙泉市金盾保安公司职员
2021年4月19日晚上8时许,10岁男孩郭某某和一年龄相仿的小女孩在龙泉市江滨南路(水南段)赛龙舟主席台江边玩耍时,小男孩郭某某不慎滑落到水里并挣扎求救。当时在附近带着侄子散步的叶兴南看到郭某某落水后,衣服也来不及脱便毫不犹豫地跳入溪中,游向溺水的郭某某并将其往岸边推。这时,路过江边散步的市民刘某某也急忙上前试图帮忙拉郭某某上岸,但由于岸边石阶湿滑,刘某某一时没站稳不小心也滑到了水里。叶兴南赶紧先将郭某某推到岸上,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喘气的他又去施救刘某某,把她也拖上了岸。刘某某上岸后并无大碍,便自行离开了。郭某某的父亲也赶到了现场,对叶兴南奋不顾身施救的行为表示非常感谢。溺水位置水深约2米多,距离岸边约2米远,叶兴南不顾个人安危,在自身游泳水平不高、夜晚视线不清且水况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不惧危险,奋力跳入溪中,及时将素不相识的郭某某和刘某某救上岸,挽救了两个家庭。2021年5月,其行为被龙泉市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2022年2月,被龙泉市人民政府记三等功。
4、张炳春,男,1960年7月出生,青田县船寮镇新开垟务农
2020年11月30日13时许,张炳春开车送朋友厉某某及其孙女回东源镇五星村厉某某的家中,车子到达时,厉某某祖孙二人下车上到二楼。张炳春正准备离开,突然听到楼上发出大喊,他立即跑上楼,发现厉某某正抓住一名陌生男子余某某的手,他是来厉某某家中盗窃,听见主人回家便躲在二楼卫生间内。此时,厉某某的孙子郑某某(2岁)听到声音后从房间哭着跑来找奶奶。余某某见状随即挣脱开束缚,把郑某某一把抓了过去,用脚夹住他下半身,一只手掐住他的脖子、另一只手捂住他嘴巴,以暴力方式作要挟让厉某某和张炳春放他离开。张炳春和厉某某合力使郑某某脱离了束缚,并试图奋力抓住余某某。在此过程中,余某某和厉某某一同从二楼滚至一楼,余某某又拿起大厅桌上的一把剪刀,剪刀后被厉某某夺回,张炳春立即赶到一楼拼命控制住他。在控制过程中,余某某为抗拒抓捕不停反抗,张嘴咬张炳春左手大拇指并用力掰开想挣脱,张炳春不顾个人安危,忍痛一直不松手直至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将其带离。后经医院检查,张炳春左手第五指指间关节脱位、指骨骨折。余某某被青田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2021年9月,其行为被青田县公安局确认为见义勇为。2021年12月,被青田县人民政府记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