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自然资规发〔2021〕22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生态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规范性文件2号)的通知,我局起草了《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0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30日前反馈至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蓝伟雄,电话:18157819976;
传真:0578-2095041
邮寄地址: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继光街27号3)
附件:《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21日
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制砂行业管理,整治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严格保护砂石资源与生态环境,防范各类涉及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的滋生,促进机制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个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生态 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的意见》(丽自然资发[202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是指对工程自用多余“工程采矿”的砂石资源或其它合法来源的独立加工企业;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应符合《丽水市机制砂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
第五条 集约集聚,循环高效。按照产业链布局或专业特色,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第六条 安全环保,绿色发展。企业安全环保管理完善,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第七条 配套完善,设施共享。企业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章 评价认定条件
第八条 评价认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价认定对象为县级主管部门及以上批准的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
(三)截至上年底,企业主营业务销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有明确的四至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
(五)企业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需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
(六)企业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企业生产、储存符合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企业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式管理。
(七)企业设有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覆盖头破、二破,料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工序和场所。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力量,并能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厂区环境质量达标,危险废物处置安全有效。
(八)企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丽水市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企业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指标体系》所有考核项皆为否决项。
第四章 评价认定程序
第十条 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经信(贸)局提交评价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建设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划,包括企业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企业规划用地的批准文件;
(四)企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企业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文件;
(五)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六)企业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污水处理、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八)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产值、税收、生产设备台帐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复核,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复核后将评价认定结果告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评价认定结果作出同意,同意限期整改,关停等决定。
第五章 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承担企业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企业的规范提升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企业的监管和整治提升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评价认定一次。在认定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从严控制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评价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