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后还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对!我们一起往下看。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遂昌某渣土运输公司管理的项目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洗车平台沉淀池内废水经应急口外排至市政雨水管网,造成下游河道水质浑浊。经采样检测结果显示pH值为11.2,悬浮物:1.62×104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限值。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二项,经《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计算及局案件审议小组审议,被行政处罚30万元。
你们以为这样就结束了吗?不止于此,除了行政处罚外,该企业还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区域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功能退化等重大不利改变,其实质是个体经济利益对公共环境利益的侵蚀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
案件处理
遂昌分局和该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此案件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快速鉴定评估。
通过第三方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本次评估案件污染环境的事实,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类型,分析此事件污染环境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经计算,该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后还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0900元。
2022年12月8日,遂昌分局与该渣土运输公司磋商一致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目前该赔偿金已缴纳完毕。
法条解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时空范围和程度,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需采用公法手段综合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方式使责任者承担修复或赔偿相应修复费用的责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8〕34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办法》(浙环发〔2021〕22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2022年度,全市共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0例,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83.93万元。从2018年截止到目前,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结案件累计108例,金额总计651.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