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公布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结果的通知》(浙质量发[2014]16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市本级2023年第一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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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本级2023年第一批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结果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