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公积金管委〔2021〕2号
各商业银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6日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承办银行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丽水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以降低管理成本、控制风险、提高效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准入
(一)准入条件
1.申请银行依法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营业执照,并已在本市持续经营3年以上,上一年度人民银行综合评价B级以上;
2.申请银行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备能够满足开办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要求;
3.申请银行已开办本市自营住房按揭贷款业务2年以上,余额达到500笔3亿元以上,上年自营住房按揭贷款业务300笔2亿元以上;
4.申请银行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健全,具备相应风险防范能力;
5.申请银行信息技术管理和网络设置符合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联网运行要求;
6.申请银行应具备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流程
1.申请银行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照上述准入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或授权管委会办公室批复后,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申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展相关业务。
2.已准入市中心的银行,要求承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由准入银行分支机构向所在县(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提出申请,审核同意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二、委托贷款业务承办银行退出
(一)退出情形
1.主动要求退出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
2.因机构发生变更、合并、撤销等,不具备承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条件的;
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综合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
4.连续3年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少于50笔/年或发放贷款金额少于2000万元/年的;
5.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对住房公积金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退出程序
合作银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后,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复或授权管委会办公室批复后,停止委托贷款业务。
(三)退出银行的义务
政策解读链接:http://gjj.bjlbwl.com/art/2021/7/16/art_1229253579_2311570.html
被停止承办的银行,其在承办期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其义务,直到全部贷款本息收回为止。
(四)恢复准入期限
被停止承办的银行,三年内不接受其再次承办的申请。
三、其他
(一)本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