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公积金管委〔2020〕4号: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25 10:33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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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丽水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丽建发〔2019〕245号)文件精神,经市公积金管委会第十五次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丽水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的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在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后两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住宅所有权人及配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等材料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截至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当月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分摊的加装费用。
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坐落、资金估算及资金分摊比例等。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30日
政策解读链接:http://gjj.bjlbwl.com/art/2021/6/25/art_1229253579_23059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