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KC02-2018-0008
丽水市发改委等3部门
关于试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丽发改费管〔2018〕280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市属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试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医〔2017〕198号)要求,现就丽水市公立医院试行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内涵
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材料等各种费用。
下列内容不计入按病种收费标准:
(一)附件中“除外内容”的耗材。
(二)患者自愿选择的普通病房、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医保支付部分。
(三)患者自愿选择在手术中使用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辅助操作(编码:NAA00000,T1)或飞秒激光辅助操作(编码:NACA0000,T1)。
除此之外,公立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按病种收费实施范围
本次按病种收费改革在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推出107个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公立医院对疾病主诊断名称及主操作/治疗方式符合按病种收费标准的省内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具体病种及标准
首批公布的具体病种及收费标准为最高价格,按病种医保支付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具体病种及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按病种收费工作要求
(一)强化公立医院内部管理。
1.公立医院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管理流程,认真遵循临床路径规范,确保医疗质量。不得因按病种收费等原因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不得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2.公立医院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执行病种收费管理程序。对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合并症、并发症或病情较重等原因导致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规定确定退出按病种收费管理程序,恢复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各病种退出率暂控制在15%以内。
3.公立医院要将开展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名称、收费标准、进入退出等相关规定告知患者,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使群众及时了解按病种收费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病种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要制定考核按病种收费工作的政策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奖惩机制,调动按病种收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将按病种收费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建立按病种收费监督评价机制,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病种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做好舆论引导。在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过程中,要强化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对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价格、卫生计生委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丽水市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病种及标准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