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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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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信息来源: 市档案馆 责任编辑: 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 2022-11-07 09:23 浏览次数: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档案局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  邮政编码323000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电话:0578-2802549

        一、执法权限

        行政检查

        1.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2.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3.对档案馆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4.对档案服务企业受托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行政检查

            二、执法人员名单

        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1

        王志平

        11110065015

        2

        涂文莉

        11110065021

        3

        章劲松

        11110165009

        4

        杨  俊

        11110153002

        5

        李岘闻

        11110065016

        6

        吴式成

        11110153001

        7

        赵志龙

        11110165006

        8

        楼志伟

        11110065018

        9

        叶  庆

        11110165012

        10

        童燕红

        11110165010

        11

        程红梅

        11110165008

        12

        林叶波

        11110065013

        13

        毛清英

        11110165007

        14

        陈洁卿

        11110065017

         

        三、丽水市档案局2022年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具体内容

        抽取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范围及方式

        抽查时间

        备注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比例(数量)

        1

        丽水市档案馆履职情况

        1.依法完善馆档案安全保管及其制度、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配备;2.依法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档案;3.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4.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保管;5.依法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6.按规定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7.是否存在档案违法违纪行为。

        丽水市档案馆

        100%

        电脑摇号抽取

        全年


        2

        单位档案管理情况

        1.机构和人员情况;2.基础设施情况;3.形成与收集情况;4.整理与归档情况;5.保管与保护情况;6.鉴定与销毁情况;7.利用与开发情况;8.统计与移交情况;9.信息化建设情况;10.违法违纪行为情况。

        市直各单位

        不超过5%

        电脑摇号抽取

        全年


        3

        档案服务外包承揽企业档案安全工作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2.服务流程记录情况;3.安全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4.档案整理、数字化加工场所情况(按企业实际情况检查);5.数字化加工设备、网络环境与数据载体情况(按企业实际情况检查);6.档案保管库房情况(按企业实际情况检查);7.是否存在档案违法违纪行为。

        辖区内档案服务外包承揽企业

        不超过5%

        电脑摇号抽取

        全年


        4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

        1.机构、制度和人员情况;2.项目文件归档情况;3.档案安全情况;4.是否存在档案违法违纪行为。

        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

        不超过5%

        电脑摇号抽取

        全年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代码

        事项名称

        领域

        监管层级

        检查依据

        检查

        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1

        行政检查

        330675015000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档案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不超过10%

        根据档案行政监管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

        2

        行政检查

        330675013000

         

        对档案馆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档案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100%

        根据档案行政监管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

        3

        行政检查

        330675014000

         

        对档案服务企业受托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行政检查

        档案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不超过10%

        根据档案行政监管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

        4

        行政检查

        330675016000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档案

        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 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 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 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 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 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 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不超过10%

        根据档案行政监管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次/年

        现场检查


        五、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六、执法程序

        (一)监管流程:1.制定监管计划;2.选定单位作为检查对象;3.对检查对象开展行政检查;4.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行政检查材料归档。

        (二)监管结果: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做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救济渠道:当事人如对丽水市档案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1.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