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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省级事业单位教育培训费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8-05 10: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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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背景:1.事业单位发展的需求。目前,事业单位体系庞大、情况复杂,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医院,行业业务特点突出,培训需求和培训对象不同,培训资金渠道不一,特别是参加提升能力的专业培训,纯粹参照行政机关培训的标准和相关要求较难操作;同时,高校等单位具备教学的有利条件,能利用本单位资源开展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既满足社会不同层面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单位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因此有必要对事业单位各类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作出明确的规定。

        2.专项检查的要求。近年来,检查部门在开展事业单位培训经费检查时,发现了一些单位存在着培训费支出过高的问题,提出要有统一的实施口径,强化制度的执行刚性。

        3.解决日常执行监控发现问题的需要,及时解决平时存在的问题。

        依据: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等精神,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浙财行〔2017〕72号)。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部分,计二十二条。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内部培训;第三部分为外部培训;第四部分为使用管理;第五部分为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培训类型。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1、内部培训按规定在单位年度基本支出预算中列支。根据培训形式的不同分为自行举办培训班、派遣人员参加特定内容的培训班(包括不收费培训和收费培训)。 内部培训经费实行年度经费限额控制,在单位人员全年工资总额(按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口径)的2%以内限额使用,按实列支。    

        2、外部培训按项目预算编制要求,通过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中列支。根据培训目标和内容不同,分为两类:一是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而举办的培训班;二是具备办学资质和条件,利用本单位的资源举办面向社会的收费培训班。

        收费培训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照项目预算的编制要求申请报批,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培训支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安排培训支出。

        (二)明确培训费列支标准和要求。

        1.自行举办的内部培训班、派遣人员参加不收费培训以及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举办的外部培训班,均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22)13号]的要求和标准执行。

        2.对本单位人员参加收费培训费用的开支标准是书面征求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较多单位提出,事业单位不同于行政机关,因业务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的需要,确需参加一些较为高端、前沿的专业收费培训。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部分事业单位专业能力提升的需要,对其确需参加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且在非财政资金中列支的收费培训,不再设具体额度,由单位在年度“培训费”预算总额内,按照内控制度的管理要求,加强事前审批和公示予以实施。

        3.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参照《浙江省省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财行(2017)79号)执行。

        (三)严格培训经费的控制

        为了贯彻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第三条、第四条作了相应规定,对培训经费实行严格控制,要求在部门年度“培训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科学编制培训计划。

        (四)其他事项

        对国家和省立项的项目中因项目实施需要列支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培训费的,必须严格按照所在项目规定的支出范围和要求执行。未明确具体支出标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省级事业单位开展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提升和知识更新等各类教育培训。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省财政厅科教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68、87057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