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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县域医共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9-24 09: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ZJSP12-2019-0037

         

        浙财社〔2019〕5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要求,规范县域医共体(不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的县域医共体,以下简称医共体)财务管理,促进医共体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医共体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医共体财务管理新体制

        (一)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的财务管理体制。医共体要按照集团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要求,对所有成员单位(不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下同)的财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核算,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成员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由医共体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医共体内要打破成员单位界限,加强资源整合,促进共享共用,统筹安排资金和科学调配资产,促进医共体资源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二)加强医共体财务工作领导。医共体主要负责人是医共体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医共体原则上要单独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医共体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医共体主要负责人管理医共体财务工作。总会计师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暂不具备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明确医共体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

        (三)设立专门的医共体财务机构。医共体要设立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在医共体党委领导下,对医共体财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具体承担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资产管理、价格管理、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等财务管理职能。财务管理中心主要以牵头医院财务机构为基础组建。医共体要根据自身规模、资金流量和经济活动需要,科学设置财务管理中心内部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财务管理中心设立后,医共体成员单位原则上只设置报账员岗位,不再保留单独的财务机构,报账员由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

        二、建立统一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一)强化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医共体作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直属预算单位管理,要切实履行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实施统一、全面的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委员会在医共体党委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审查医共体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和决算草案,研究协调预算管理重大问题等工作。预算委员会主任由医共体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总会计师等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组成。

        (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医共体要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评价等一整套预算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明确管理内容和工作要求。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年度工作目标,负责编制成员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和医共体总预算草案,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查、医共体党委会审议后上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医共体要严格预算刚性约束,经批准下达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要重视和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三)规范财政预算执行。财政部门下达医共体财政预算指标时,应同时提供分成员单位和支出内容的资金分配明细清单。除指定使用单位或人员的项目资金外,其他财政预算资金原则上可由医共体根据清单统筹安排和使用。医共体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预算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年末,医共体根据预算执行结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送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据以调整年度预算和决算。

        三、构建功能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

        (一)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建立与医共体财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要求,对成员单位中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使用医院会计科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积极推进会计核算系统统建统管,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满足政府、部门和医共体管理需要。

        (二)构建“一本账”财务报告体系。建立包括医共体财务报告、医院汇总财务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财务报告、各成员单位财务报告等层级在内的“一本账”报告体系,做好医共体改革与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衔接。其中,医院汇总财务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财务报告、各成员单位财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共体财务报告内容另行制定印发。

        (三)统一银行账户管理。医共体经机构编制部门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批准后可由医共体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其中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财政预算资金的支付和清算,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医共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批准后可由医共体牵头医院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医共体可保留成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缴存当日医疗收入,其他账户按规定撤销。医共体开设银行账户具体事宜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医共体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

        四、加强财务收支和价格管理

        (一)完善收入管理制度。明确医共体收入管理程序和规范,成员单位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要加强收入控制,统一票据管理,规范收入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加强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的收费管理和实施电子支付后的收入安全风险防控,杜绝管理漏洞。

        (二)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医共体要在财务管理中心配备专(兼)职人员,统一负责医共体价格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维护,规范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申报、执行、调整和公示。医共体内相同性质单位相同内容的服务项目,应按照一体化运营要求设置统一价格。要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投诉意见,建立内部价格自查自纠机制。

        (三)加强支出管理。医共体要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施统一的支出管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结合医共体特点,制定医共体各类支出标准。建立统一的资金审批制度,明确资金支付的审批流程、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

        五、积极推进成本和绩效管理

        (一)建立成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共体成本核算体系,完善医共体总成本、医疗成本、公共卫生成本、科室成本、项目成本和病种成本等核算工作,全面、准确反映医共体和成员单位的成本信息。要强化成本意识,通过资源整合、统一采购、业务流程改造、预算绩效管理和成本分析等有效措施加强成本控制,努力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共体整体绩效。

        (二)建立全面绩效管理制度。医共体要强化绩效意识,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将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覆盖事前绩效评估、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的内部绩效管理体系,积极探索绩效评价结果与医共体内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和薪酬待遇等挂钩机制。

        六、加强资产的统筹管理

        建立统一的医共体资产管理制度,统一采购和调配医共体药品、耗材、设备和后勤物资,统一管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清查,统一管理成员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出租和出借等。建立资产内部共享使用管理制度,实现成员单位资产在医共体内统筹使用,涉及产权转移的资产调拨应根据资产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努力提高资产总体使用效率。

        七、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和财务运行风险评估。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结合医共体运行机制和管理特点,健全医共体内部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和财务运行风险进行评估,有效防范经济运行风险。

        (二)设立独立的财务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内控制度建设要求,加强医共体内部财务监管和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医共体内部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积极推进绩效审计,增强自查自纠和自我改进能力,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加强外部监督指导。各级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密切关注改革动态,进一步加大对医共体财务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医共体的财务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保障医共体建设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2019年10月5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县域医共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2018年10月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县域医共体(以下简称医共体)的服务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作出总体安排。为更好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意见》精神,规范医共体财务管理,加强医共体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医共体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需制订医共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医共体的财务管理体制、工作内容和要求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各医共体按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医共体财务管理,促进医共体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加强医共体财务管理工作。一方面,明确医共体财务管理体制,加强对医共体财务工作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另一方面,明确医共体财务管理内容和要求,强化对全面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以及财务收支和价格、成本和绩效、资产等财务工作的统筹管理;第三,明确医共体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和外部财务监管。

        (二)制定依据

        1.2018年10月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对县域医共体的服务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作出总体安排,需要专门就《意见》要求对医共体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作出规定。

        2.医共体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现行的《政府会计制度》和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补充规定,遵循《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

        二、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共七个方面,具体情况分为:

        第一方面,主要阐述了医共体财务管理体制,包括医共体财务工作管理体制、主体责任、财务管理总体要求、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会计核算及资源整合要求等。

        第二方面,主要阐述了医共体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医共体的预算管理主体责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工作机制,全面预算管理内容、程序和工作要求,财政资金下达、分配和管理规定。

        第三方面,主要阐述了医共体的会计核算体系,包括执行的会计制度、账簿的设立、财务报告体系及银行账户开立规定。

        第四方面,主要阐述了医共体财务收支和价格管理规定,包括收入核算与管理要求,收入风险控制,内部价格管理规定,支出管理原则、要求,各类支出标准,资金审批规定等。

        第五方面,主要阐述了医共体成本核算体系,成本管理要求,预算绩效管理及结果应用等。

        第六方面,主要阐述了医共体资产的统筹管理,包括资产采购和调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清查,资产在医共体内统筹使用及成员单位之间产权转移规定。

        第七方面,主要阐述了医共体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经济业务活动的控制、风险评估与防范要求,医共体内部财务监管工作要求,外部监督指导要求等。

        主要内容是:

        1.建立医共体财务管理新体制。医共体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运营的财务管理体制。医共体主要负责人是医共体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医共体所有成员单位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医共体设立专门的医共体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担医共体财务管理职能,成员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医共体内打破成员单位界限,加强资源整合。医共体原则上要单独设置总会计师。

        2.医共体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将医共体作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直属二级预算单位管理,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下达财政资金,不得将资金由卫生健康部门转拨至医共体。医共体履行预算管理主体责任,成立专门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成员单位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核算和管理,医共体内相同性质单位相同内容的服务项目,应按照一体化运营要求设置统一价格;医共体要对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制定医共体各类支出标准,建立统一的资金审批制度;建立全面绩效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制度,统一采购和调配医共体药品、耗材、设备和后勤物资,统一管理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清查。

        3.建立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医共体要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要求,对成员单位中的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使用医院会计科目和基层医疗卫生机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构建“一本账”财务报告体系,建立包括医共体财务报告、医院汇总财务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汇总财务报告、各成员单位财务报告等层级在内的“一本账”报告体系。

        4.对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管理提出要求。医共体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经济业务活动风险控制,有效防范经济运行风险。医共体要加强内部财务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医共体的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三、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朱家立 0571-87056584

        省卫生计生委财审处 杨明芳 0571-87709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