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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1-28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财政局

          ZJSP12-2019-0042

          浙财预执〔2019〕44号

          

          

          各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工作,维护报名机构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财政厅根据市场环境和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任务等,确定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

          第五条  承销团每届有效期3年,期满后,依照本办法重新组团。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按年度实行取消、退出、增补机制。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报名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报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除外国银行分行外,其他报名机构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政府债券,应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特定授权;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方面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能力履行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五)应当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交易等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或者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券商类金融机构;

          (六)若为上一届承销团成员的,应当在上一届承销团有效期最后一年未到退团标准或未主动退团。

          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主体参与报名。

          第三章  申请与组建

          第七条  浙江省财政厅提前公布承销团组建通知(以下简称组团通知)和承销协议范本。

          组团通知应当分别明确银行类、券商类承销团成员的目标数量、报名要求以及主承销商数量等内容。

          承销协议范本应当包括浙江省财政厅和承销团成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与组团通知同时发布。

          第八条  报名机构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二)浙江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浙江省财政厅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指标包括承销意愿、承销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等四类指标。指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按照银行类、券商类报名机构分别排名计分,由高到低确定承销团成员。各项指标权重、计分方法详见附表。

          第十条  主承销商从承销团成员中产生,按前三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确定,如承销量相同,依次按承销意愿、承销能力指标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其中排名前三位的承销团成员自动获得本届主承销商资格,其余主承销商依承销团成员申请,按上述排名情况及实际所需主承销商数量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债券托管、交易场所应当根据浙江省财政厅需要提供综合评分指标中有关业务数据。

          第十二条  浙江省财政厅对确定作为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的报名机构予以书面通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承销团成员的取消、退出与增补

          第十三条  承销团成员在年度内累计承销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浙江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下年承销团成员资格,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取消期届满后,浙江省财政厅有承销团成员增补需要的,上述机构仍可参与增补申请。

          第十四条  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50%的,或累计3期承销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浙江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有效期内的下年主承销商资格,该机构自动变为一般承销商,主承销商资格变动情况将向社会公告;取消期届满后,浙江省财政厅有主承销商增补需要的,上述机构仍可参与增补申请。

          第十五条  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自愿申请退出承销团。浙江省财政厅应当自收到书面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在获得确认之前,应当按照承销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承销协议。自浙江省财政厅确认之日起,浙江省财政厅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

          第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的,应当主动退出承销团,或由浙江省财政厅根据承销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本届承销团,终止与其签订的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一)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的;

          (二)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三)年度内投标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期数30%的;

          (四)严重不正当投标行为、操纵二级市场行为;超承销额度分销,违规向承销团其他成员分销;出现伪造浙江省政府债券账务记录,发布关于浙江省政府债券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浙江省政府债券相关管理政策规定行为的;

          (五)严重违反承销协议其他相关约定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需求,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增补承销团成员(含主承销商),并将增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退出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不得再申请加入本届承销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3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评分指标及计分方法.doc